一、聚众淫乱的聚众要求三人以上(人数包括召集者本人)
聚众的初衷理解。在刑法中,聚众也应包括聚众本人。这是因为聚的意思是聚会、聚会。虽然他是一个召集人,但他最终必须作为其中的一员聚集在一起。因此,上海刑事专业律师所从字面上看,它应该包括召集人本人。从人数上看,小篆聚下面有三个人,上面有拿。因此,聚的初衷是拿三个人汇成聚。
二、聚众淫乱包括同性之间的淫乱,包括性交以外的性变态。
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对象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是男女之间自愿性交或性变态的行为。淫乱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进行性交,即群奸群宿,包括鸡奸、手淫等其他性变态。
案例: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判例(2013)松刑初字第1393号:余(男)引诱张、韩(均为男),位于本市闵行区某路住处,以自慰的方式聚众淫乱。
三、虽然是情人关系,但为了刺激实施男女或女女男(俗称3P,双飞)也会被定罪。
案例: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判例(2017)皖1525刑初17号:叶某(男)与张某(女)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余某(男)与张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为了寻求刺激,叶某邀请张某到余某住处,三人实施淫乱活动。
四、招卖淫妇过来淫乱,一般卖淫妇不计入聚众淫乱人数。
卖淫女性通常一次为许多人服务,以获得报酬。主观上不同于在聚众淫乱中满足异常心理。一般不计算在聚众人数中。上海刑事专业律师所简言之,如果两个男人卖淫一个女人,因为两个男人不能满足聚众的要求而不构成犯罪,如果三个男人同时卖淫一个妓女,三个男人可以构成犯罪。或者如果两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再卖淫一个妓女和两个淫乱,那么两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可以构成犯罪。
案例:四川省巩县人民法院判例(2016)川1526刑初37号:被告万东升邀请胡长根、张峰,并召唤一名卖淫女(身份不明)到家中淫乱。万东升、胡长根、张峰被判刑。
五、轮奸证据不足,改定聚众淫乱罪。
案例: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2014)并刑第166号:被告强、赵以唱歌、吃饭为由约好郝、受害人吴,然后开房。在房间里,被告强、赵先后与吴发生了性关系了性关系,吴某不愿意反抗。在一审中,被告人强某和赵某被认定为强奸。二审对被告人强某,赵某改判为聚众淫乱罪。
六、同时卖淫两个卖淫女,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基本上没有类似的案例。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该谨慎,因为存在一定的争议。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聚众淫乱、寻求刺激的意图。虽然嫖娼者通过破坏公共秩序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但卖淫女性的主要目的是赚钱和盈利,而不是寻求刺激,这种犯罪的特点是,这么多人聚在一起乱交乱交。犯罪嫌疑人通过支付金钱同时招募两名女性进行性交服务,这与聚众淫乱罪的特点不同。他们不能贸然认定为犯罪行为,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行政处罚。
七、淫乱仅限于身体淫乱活动。
本罪的淫乱活动仅限于身体淫乱活动,如性交、自慰、自慰、鸡奸等。如果聚众观看淫秽物品,聚众在网上裸聊,就不能确定聚众淫乱罪。行为不能强迫,否则视情况认定为强奸罪或强迫猥亵罪。
八、淫乱活动不需要公开。
一些学者认为,只要性行为是秘密实施的,即使召集,邀请行为是开放的,也不应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张明楷的刑法)。上海刑事专业律师所认为这种理解太狭隘了。事实上,几乎绝大多数聚众淫乱案件的淫乱行为都是秘密的,这符合人性的规律。然而,即使淫乱是秘密的,聚众淫乱者本身仍然可以是一种蔑视社会、伤害风俗习惯的心态,并预测他们的淫乱行为可能随时被社会所知,侵犯公众对性的感情。许多成年人基于同意秘密实施的性行为,不侵犯本罪保护的法律利益的观点尚未被实践者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