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甲县水务局局长王某为弥补水务局在跑项目过程中的一些花费,找到时任A水电公司法人代表姚某商议,以甲县水务局为A水电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了帮助和方便为由,向姚某提出要一部分钱用于核销单位跑项目支出的相关费用。姚某为了水电公司以后在甲县水务局有更多工程项目能够顺利中标,便同意以“小河流域治理”项目中的质保金70余万元返给甲县水务局。2018年年底,该70余万元质保金全部到A水电公司账户后,水电公司取出70万元现金送给了甲县水务局。
相关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上海静安受贿咨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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