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想要做刑事辩护,那么首先要认定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罪犯罪行为,那么怎样才能认定没有犯罪行为呢?上海刑事律师解释如下:
第一,行为人并未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例如,并未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原因在于,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在分析手段和行为时,结合行为人的诉求是否具有合法性,即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诉求合法,威胁手段合法,则当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诉求合法,威胁手段稍有偏激,仍可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要注意“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应用。
典型如消费纠纷领域内,因消费品生产者的原因行为,如提供伪劣商品、掺杂产假商品乃至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而消费者借此机会进行“过度维权”(一般提出的赔偿数额远远超出生产者的预期)而涉嫌敲诈勒索的情况,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现在基本达成了一致,即消费纠纷领域内的过度维权不符合刑法中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均作出罪处理。
学术界“一边倒”的理论界定一方面是站在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益事业保护的角度,另一方面是站在严格的刑法理论角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思考,并最终得出出罪的结论。
注原创 林子淇刑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