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张某在孩子上辅导班时,在酒店与另一名男子刘某发生了关系。31岁的山东淄博人陆某某在酒店房间内打破了这一幕,并收取了刘某2万多元的赔偿。
之后,他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争夺孩子的监护权。当对方当庭指出他因敲诈勒索被警方立案调查时,陆某某立即前往派出所核实。事发一个月后,刘某报警,随后被拘留。去年下半年,一审法院判处其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6个月。陆某某后来提起上诉,认为刘某事后报警是为了帮助张某在离婚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该男子打破妻子出轨,收取情夫2万多补偿被判敲诈勒索
原因是2021年3月28日上午,路的妻子带着孩子去上辅导班,但路发现了一些异常,跟着妻子来到培训机构,发现妻子坐电梯到培训机构下面的酒店房间,试图开门,路撞到张和另一个裸体男人在房间里,张也穿着有趣的内衣。
陆某某立即拿出手机拍摄视频,并打了对方男子刘某某一拳。随后张某离开,陆某某和刘某某继续呆在房间里。据陆某某介绍,对方主动要求赔偿。他要求6万元。对方说他拿不出这么多。最后,他通过微信转账三次转账2.5万元。陆某某离开时,还拿走了桌上200元现金。
陆某随后因子女监护权问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5月6日开庭当天,对方拿出报案收据,称陆某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报案人是刘某。此前不知情的陆某某前往当地派出所咨询此事,确认此事为真。他随后接受了警方讯问,第二天被拘留。
根据刘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的记录,他说,在案发当天,当房间里只剩下他和陆某某时,陆某某曾对他说:你是博山(隔壁县)来找我们做这种事。你相信我找人活埋你吗?。刘某某说,他一开始确实向陆某某提出了补偿,但没想到对方要6万多元。最后,他借万多元。
刘某在笔录中说:我想赔偿他两三千元,但没想到他要这么多钱……。
陆某某认为刘某某报案动机可疑。因为刘某某在案发一个月后报警,当时正处于陆某某和妻子张某的离婚诉讼期间,陆某某认为刘某某的举动是被授意让出于离婚诉讼的不利地位。
2021年11月2日,该案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根据判决,法院认为,虽然刘某主观上意味着赔偿被告人陆某,但被告人陆某要求赔偿6万元远远超过刘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额;看到刘某难以凑齐6万元,陆某将金额降至2.5万元,最终敲诈金额为2.5万元。
法院裁定,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此后,陆某拒绝接受本案判决,提出上诉,并委托北京中文(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担任二审辩护人。
2022年3月9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诉案件。近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无罪辩护:不能认为开放条件太高就是敲诈,开放条件可以接受就是权利保护
据上海刑法的律师介绍,当日庭审中,辩护人为陆某某作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陆某某以被害人刘某某与妻子张某开房为由,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并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25200元事实不明,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陆某某用手机拍摄了两人的裸体视频。这些照片不是为了曝光他们的欺骗事实,也不是为了以他们的欺骗事实为由向刘要求赔偿。被告的记录显示,他拍摄的照片和视频是作为妻子张婚姻欺骗的证据,没有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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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路某某拳打刘某某的行为,以及说你信不信我找人把你埋在山上等类似的话语,完全是出于愤怒。
刘某的记录:一开始,他进门时用拳头打我的头。他还用手机拍照和录像。我担心他会传播这些照片和视频……刘凯律师认为,这充分说明刘某是基于朴素的道德观,担心自己的丑闻被人知道而产生的心理状态,而不是路某的行为给刘某带来了精神压力、内心恐惧和财产的恐惧。
刘凯律师认为,陆某某进门后打了刘某某一拳,与刘某某主动提出赔偿后,陆某某提出6万元赔偿两种行为都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两种行为动机不同,没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不应作为刑法犯罪行为的整体评价。
此外,在强奸现场,只有陆某某没有持有武器,双方的身高也差不多。当刘某身体更强壮时,很难通过威胁和威胁来恐惧刘某,并根据恐惧来处分财产。
同时,配偶权利与人格、声誉、感情和自尊有关。因此,行为人在权利保护中不能过度是勒索。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由于精神赔偿没有上限,无论要求多少赔偿,都不会超过法律界限。对于侵犯财产权的案件,虽然不允许进行精神赔偿,但主张权利本身并不违法。即使演员要价过高,这也只是一个谈判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任何条件都可以发布,当事人有权接受或拒绝。不能认为过高的条件是敲诈勒索,可以接受的条件是权利保护。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受害人陈述材料作为补充证据,事发后到其他地方也纠结是否报警。
根据判决,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发表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原被告供述、微信转账等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陆对被害人有暴力行为和言语威胁,并使用手机给被害人和张拍摄视频和照片,这些都对被害人造成心理恐惧,构成威胁,受害人在暴力、言语威胁和视频的影响下,被迫提供财务,原被告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原法院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不明显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了几份补充证据:一份是刘某的调查记录。受害人刘某表示,事件发生后,他一直在为是否报警而挣扎。2021年3月31日,他从淄博乘火车前往天津。同年4月24日,他乘火车返回淄博,期间一直在天津。同年4月5日,他拨打天津110报警,期间一直在天津。4月5日,他拨打天津110报警,对方告诉他需要向犯罪现场公安机关报案,他拨打张店马尚派出所报案。4月25日,他到马尚派出所报案。
另外几份证据包括其通话详单,车票两张、残疾证和双腿、腿部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某腿部有残疾。庭审中,路某某的辩护人当庭对这些证据提出质疑。辩护人认为,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补充的证据不能成为二审审查内容,更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对证据进行了补充,则证明一审审理的内容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发回重审。”刘凯律师说,如果在二审程序中补充证据,以补充后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因该判决结果是终审判决,这就直接导致被告人丧失上诉权。
同时,辩护人对补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提出质疑。一方面,刘某某补充陈述的内容与之前他之前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比如,他此前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曾说在案发后与路某某妻子再无联系,微信也删了,但律师调取的路某某此前起诉张某离婚案中,张某提交的关于路某某涉嫌犯罪的相关报案回执等材料就是来源于其与刘某某的聊天记录。另外,其他几份证据都是均为刘某某所提供的复印件、照片、手机截图,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更无法验证其真实性。
对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查,本案检察机关根据案情需要提取的报警电话详单及车票等证据,能够还原本案的事实,是对一审已经指控犯罪事实的补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上诉人索要赔偿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后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有权索要经济赔偿的问题,本案系因被害人刘某某与上诉人之妻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引发,虽然被害人刘某某不道德行为在先,但刘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关于被害人是否自愿赔偿的问题。根据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及上诉人路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虽然被害人有补偿的意思表示,但上诉人实施殴打、言语威胁在先并以禁止离开房间相要挟,被害人最终给付25200元并非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之结果,上诉人索要钱财超出了被害人自愿补偿的范围。被害人事后不久报警,亦说明了这一点。
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问题。经查,根据上诉人的供述,上诉人首先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和言语威胁,被害人提出予以补偿后,上诉人主动索要6万元。在被害人认为过高难以承受时,上诉人表示“你先打电话借钱吧,能借多少算多少。”并再次言语威胁,“可以等,但是这件事处理不好咱谁都走不了!”根据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也产生了恐惧心理,“我当时害怕他伤害我,怕他打我,当时他跟我说拿不出钱来不让我走。”综上,上诉人以言语威胁方式,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据为已有,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孩子抚养权已归父亲一方,当事人:将继续申请高院再审
4月5日,路某某告诉上海刑法的律师,自己去年在被羁押在看守所6个月后,刚好这个时候收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此前,他向法院撤回了与张某的离婚诉讼。
在从看守所被释放后不久,妻子张某又向他提起了离婚诉讼,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该案在去年12月下旬开庭。在庭审中,双方均为争夺孩子抚养权提出自己的观点,路某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系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另外,其经济能力也无法保障孩子的成长,所以张某并不适合成为孩子的监护人。而张某一方则指出,路某某受过刑事判决。
路某某称,在庭审的第二天,张某又委托律师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路莫某,由张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每个星期可以探视两到三次。而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路某某称,他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始终不认为自己有罪,也从未签署过认罪认罚书。
路某某称,自己在被刑拘后,得知消息的奶奶也因此卧床不起,奶奶是从小抚养他长大的,在他被释放后就病逝,这也让他很自责。“不管怎么样,我要给奶奶,孩子,和我自己一个交代。”路某某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