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嘴路刑事律师讲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量

日期:2021-10-30 关键词:虹口区刑事律师,非法集资,上海虹口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虹口周家嘴某投资公司于2018年成立,招聘刘某某等人以投资或借款的名义,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并许以高额的利息回报。经营过程中,刘某某等人作为吸收存款的“业务员”,多途径宣传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吸收资金的优惠政策,先后吸收386万元。案发后,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金额被界定为351万元,随后家属慕名聘请了上海虹口刑事案件律师作为刘某某的辩护。

 

  1、本案应该是单位犯罪,刘某某仅是普通工作人员,应界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类人员量刑比单纯的非单位犯罪量刑要低。

  2、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配合调查,且已取保候审;

  3、刘某某被派到平阴分公司之前,当地已经形成了一套资金运作方法,刘某某对资金流转没有决定权,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

  4、办案机关指控的数额不准确,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5、刘某某同样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努力争取定罪免罚或者缓刑,避免实刑。

 

  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刘某某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地位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和作用较轻,最终从轻判处了缓刑。那么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
 

周家嘴路刑事律师讲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量
 

  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能判缓刑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情节轻,是可以争取缓刑的,以下是缓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是可以判处缓刑的,但是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犯罪情节比较轻而且有悔过表现,其次量刑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后不能存在上述的四种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处罚规定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行为受过两次处罚,两年内又犯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较广的;因不能归还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或者引起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吸收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刑期规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4、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以上就是上海虹口刑事案件律师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什么?怎么判刑?能不能争取缓刑?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想要咨询,那么可以及时找上海虹口刑事案件律师咨询。无需注册,快速咨询。  上海虹口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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