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次修订《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缺席审判程序”。为惩治外逃贪官,在法理上对逃犯进行刑事处罚,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缺席审判程序"可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及时掌握证据,避免因超时而导致证据丢失。
缺勤是一种例外,相应的对审(即被告出庭)是一种规范。事实上,被告未到庭而判,是侵犯人权的行为。为此,为保证该制度正确、公正地实施,对案件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的规定,就贪污贿赂罪而言,而且必须及时审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诉诸法庭起诉。法庭复审后,对于指控罪行事实明确、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作出开庭审理决定。
上海刑事事务律师解读:
这种缺席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国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国内,则不能适用。
这种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只限于:①贪污贿赂犯罪案件;②需要及时审理、经最高检核可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罪。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罪均可适用该缺席审判程序,只有同时满足需要及时审判、经最高检批准、重审三个条件,方可适用。
为保护缺席被告人的权益,刑法还做出一系列规定:
一、提高管辖权,由人民法院管辖。
二、确保了解情况的权利,检察机关的传票、控告副本必须送达被告人。被告人不依法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传票和起诉书副本的基础上进行审理。
三、强制辩护时,如果被告人及其近亲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
四、赋予被告人近亲关系的独立上诉权。也就是说,除了被告自己可以上诉,他的近亲还有权上诉。在其它程序中,被告人的近亲必须征得被告同意,方可上诉。
五、案件之后的救济。
①审查起诉阶段到案的,检察院应当复审;
②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报请核准期间到案的,报请批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撤销报请,复审;
③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④在裁判员生效后到案时,法院应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在执行前,法院应通知罪犯,告知其对判决、裁定有异议的权利。犯罪人反对的,法院应当复审。
很明显,贪官们以为外逃,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可以高枕无忧的想法落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