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肇事后逃逸,自认为:他撞的我,这是对方的责任!
3月26日11时25分,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指挥分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北海市209国道赤东村桥头,一辆红色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有人受伤,伤者已送往北海市人民医院医治,无号牌红色三轮车驾驶人已逃逸。
事故处理民警接警后迅速出警赶赴交通事故现场,但到达现场后,民警只在现场发现了被撞坏的二轮摩托车。于是,民警兵分两路,通过现场勘察和寻访目击者了解事发经过。随后,根据掌握的情况,第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向社会发布协查通告征集线索。根据线索举报,警方初步锁定了该起交通事故的嫌疑车辆和涉嫌肇事逃逸当事人的居住活动范围。
3月28日,第二大队对该范围展开地毯式排查,并成功于当天17时左右将嫌疑人李某仁抓获,李某仁对自己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据李某仁自己交代,当天其驾驶红色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北海市银海区赤东村由西往东左转弯时,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倒地受伤。但李某仁认为,自己驾驶三轮车刚从小路出来,对方就撞上自己的三轮车,才导致受伤,是对方的责任,自己没有受伤觉得没什么事就驾车离开了。
上海市交通事故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李仁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是对方撞的自己一走了之,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目前,该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所以,最后上海市交通事故律师还是要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如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千万不要以为一走了之就可以万事大吉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