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嫌疑人蔡承志为逃避检查,用暴力手段驾车逃离,致马文庆受伤,法院判处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疑犯不满,控诉理由:在这起案件中,交警有追车行为,而根据某个传说的规定,“警察不能追车”,所以嫌疑人认为交警的执法行为“不合法”,也不存在“妨害公务”的逻辑关系。
最大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拒绝受理投诉的通知
2017年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主理之第三项:蔡承志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其闯卡逃逸行为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侵害行为;威胁手段不是马文庆及其同事依法执行公务。你的控诉将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立案审理。现在已经进行了审查。
经过本院审查,认定:
《刑法》规定,只要蔡承志加大对违反公务行为的暴力手段,可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原判决中列举的各种证据对蔡承志明知交警执法却拒绝配合,反而加速驾车强行突破这一事实没有任何矛盾。马文庆是直接撞倒还是在蔡承志逃跑时被带走,对行为性质没有任何影响。
据调查,妨害公务罪是指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红十字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行使职权或蓄意阻挠国家安全机构,治安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了逃避交警的检查,蔡承志多次回家。面临交通警察马文庆拦住,加大油门朝马文庆方向逃走,其行为具有暴力、危险性,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点。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蔡承志属于交通违法行为,马文庆等人阻拦是交警依法执行职务,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你们所列出的相关法规旨在提醒交警在执行过程中注意安全保护,不足以判定本案交通警察的违法行为。所以,蔡承志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认为他犯有妨害公务罪并非不适当。上海金牌刑事律师讲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很多类似的案件,您可以查阅。
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您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所述,应重新审理的条件。希望您能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自觉服判。
蓝队辩称,这起最高法律判决的事例,上海金牌刑事律师解释了一个法律真理:警方追捕汽车违法行为是合法的!
这一案件的判决为警方依法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在注意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合法性!
公共安全部发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二)遇有驾驶人拒绝停车的,禁止站在车辆前部强行拦截,或脚踏车辆踏板,将头、臂等伸入车内或攀爬车内,(b)在驾驶机动车上强制停车;(三)除在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对公众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外,对于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交警可以发出通知,通知前面执勤的交警堵截,或者记下车辆号码,(二)事后追责等方法处理;(四)堵塞的车辆应当设置交通设施,使用红绿灯控制被拦截的车辆在前面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可站在被阻拦的车辆前进的方向上拦住车辆……”
确实,上位法好于下位,法好于工作规范。上海金牌刑事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履行警察执法职责,是《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同志们一定要记住!公共安全部将保障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必须严守!执行方式有很多,选择一种最佳的执行方法,是以尊重人民警察的生命权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