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
放火罪 |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14 |
决水罪 |
同上 |
15 |
爆炸罪 |
同上 |
16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同上 |
17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同上 |
18 |
失火罪 |
刑法第115条第2款 |
19 |
过失决水罪 |
同上 |
20 |
过失爆炸罪 |
同上 |
21 |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
同上 |
22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同上 |
23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
24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
25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
26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同上 |
27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第119条第2款 |
28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同上 |
29 |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
同上 |
30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同上 |
31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刑法第120条 |
32 |
帮助恐怖活动罪 |
刑法第120条之一 |
33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
刑法第120条之二 |
34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
刑法第120条之三 |
35 |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
刑法第120条之四 |
36 |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
刑法第120条之五 |
37 |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
刑法第120条之六 |
38 |
劫持航空器罪 |
刑法第121条 |
39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刑法第122条 |
40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刑法第123条 |
41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刑法第124条第1款 |
42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刑法第124条第2款 |
43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刑法第125条第1款 |
44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刑法第125条第2款 |
45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刑法第126条 |
46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刑法第127条 |
47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刑法第127条第2款 |
48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刑法第128条第1款 |
49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
50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刑法第129条 |
51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刑法第130条 |
52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刑法第131条 |
53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132条 |
54 |
交通肇事罪 |
刑法第133条 |
55 |
危险驾驶罪 |
刑法第133条之一 |
56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刑法第134条 |
57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刑法第134条 |
58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135条 |
59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135条之一 |
60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刑法第136条 |
61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137条 |
62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138条 |
63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刑法第139条 |
64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139条之一 |
危害公共安全罪,上海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上海刑事诉讼律师 1.主送单位。填写接受委托的鉴定单位。
2.价格鉴定目的。填写案件性质,并明确本次委托是用于确定案值或确定拍卖保留价。案件性质指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等具体案件名称。
3.涉案物的具体情况。填写涉案物的名称、规格、型号、鉴定基准日、数量、购置/出厂日期、购置价格、购置时状态(全新或二手)等。
填写的内容应当清楚、准确,与实物相符。没有实物的,根据已审查认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实填写,并注明没有实物。如数量、品种较多时,附《物品清单》;委托进行价格鉴定的实物与相关凭证不相符的,在《委托书》上注明原因。
4.鉴定基准日。填写价格鉴定结论对应的年月日。确定案值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涉嫌违法犯罪作案日(案发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以变卖处理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委托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5.作案地点。填写违法犯罪嫌疑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地点。
6.鉴定要求。根据案件的情况,明确鉴定要求。如实际市场价格、非假冒伪劣商品(真品)市场零售价格、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直接损失数额等。
7.附件材料。填写实际提供的材料名称,并注明:“有实物”、“实物照片”、“无实物”等。
所提供材料应当是已审查认定的有关材料。(1)机动车,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或车管部门的《车辆情况表》等相关资料。(2)文物、邮品、字画、贵重金属、珠宝玉石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提供有关专业部门技术(质量)鉴定证明书。(3)打假案件的假冒商品,提供被假冒方的鉴定证明;打假案件的伪劣商品,提供质量监督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书。(4)无线移动电话机,提供移动设备识别码(IMEI)串号(小灵通除外,在电话开机状态下输入*#06#即可显示;如无法开机,可卸下电池在电话机背面的IMEI一栏查到),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的,在《委托书》中注明。(5)电脑产品整机(特别是不能提供所缴实物的),填写品牌型号和配置情况,包括CPU(中央处理器)规格型号、内存容量、硬盘容量、光驱(CD-Rom/RW、combo、DVD/CD-R等)规格型号。(6)电缆,填写电缆的规格、型号、产地、品种(铜芯、铝芯;屏蔽线、硅胶线、耐热电缆、绝缘电缆、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等)、数量、使用状况(涉及故意毁坏案件中的在用品,应附有关部门线路检修工程结算单或提供专业部门的检验报告)。(7)其他有关材料。
8.特殊情况说明。填写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1)打假案件中涉及的伪劣产品应说明标价情况,有标价且应当认定的,在《委托书》中注明具体标价,无标价或标价无法认定的,在《委托书》中注明无标价或标价未予认定。(2)涉案物的实物形态在作案过程中被破坏的,说明破坏情况。(3)其他情况。
9.委托单位经办人和联系电话。填写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10.《委托书》和所附材料应当加盖公章,填写委托日期。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证中心在涉案物价格鉴定中应当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受理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价格鉴定目的、范围明确且涉案物物理状态清楚的事项,除规定不受理情形外,应当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无法提供价格鉴定所需材料的,可以不受理。
(二)及时组织人员开展工作。
1.安排二名或二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或实物勘察。
文物、邮品、字画、贵重金属、珠宝玉石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或者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应当以相关技术、质量鉴定为基础进行价格鉴定。
价格认证中心一般不留存鉴定物品。确因鉴定工作需要留存的,应当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妥善保管,不得调换、损毁送鉴物品;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当在提交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同时办理退还交接手续。
2.经公安机关依法审查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价格鉴定依据(销赃所得数额除外),价格鉴定人员无需重新核实相关的案卷笔录。
3.应当实行法定节假日值班制度(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在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的前提下,应当尽量缩短价格鉴定的作业时间。
(1)简单、常见物品,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二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2)较复杂的、特殊的鉴定项目,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3)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三)规范制作价格鉴定结论书。
1.应当按照统一的文书格式,规范制作价格鉴定结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