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孙某某妨害公务罪律师辩护从轻判决判处拘役三个月刑事判决案例。
【案件详情】2019年4月12日8时14分许,被告人孙某某于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载物至本市静安区延长路、共和新路路口时,适遇民警张某着警服示意其停车检查。
孙某某不予配合,无视民警拦截并加速逃跑,致张某拖倒在地受伤,后孙某某被张某等人当场抓获。经鉴定,张某右膝及右小腿擦伤,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在静安区刑事律师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律师辩护】静安区妨害公务罪律师辩护认为:我当事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我当事人孙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静安区刑事辩护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