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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价格认证中心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
二、公安机关在涉案物价格鉴定中应当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物需要价格鉴定的,应当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对于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办理案件处理标准的,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
(二)在委托价格鉴定前,收集整理和审查认定涉案物及相关证据材料。
涉案物已灭失或尚未查获的,或涉案物的实物形态(使用价值)在作案过程中被破坏的,可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效凭证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情况,认定涉案物在价格鉴定基准日案发前的状态。
对贵重金属等首饰物品在作案过程中被破坏,而破案后只缴回其中一部分,其它部分缺失而又没有发票等书证证明的,可参考所缴获的残缺物品的特征、被害人陈述的物品特征、被害人体征和其他证据材料,推算缺失部分的长度、重量等情况,并在《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中注明。
(三)规范填写《委托书》,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当地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本辖区未设立价格认证中心的,委托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同一涉案物不得同时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一、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一)拘留: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七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二)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