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些人在超市,因为口渴,会直接拿起冰箱饮料开盖喝,然后拿空瓶子到前台付款,这样的行为是盗窃吗?你觉得这件事怎么样?上海市刑事律师事务所让我们来看看具体的情况。
2013年4月3日,某某市居民李某带着孩子去超市,进入超市。孩子看到了他最喜欢的饮料,就跑回去拿起饮料喝完了。
然后,李不得不用空瓶子付款。然后,销售人员说,你怎么能不付钱就先喝饮料呢?我们的超市有规定。你觉得这个怎么样?
本案改编自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增删,仅供法律讨论。
在日常生活中,在超市购物时,先喝饮料,然后用空瓶付款并不少见,这真的很常见,尤其是对于带孩子去超市的家庭。
有时候,有些人会用空瓶子付款,但有些人想喝酒,不付钱。在一些大型超市,服务员说:在货架上,你经常看到空瓶子。可以看出,许多人喜欢逃避付款。
让我们从主观和客观的角度来分析这种行为。购物者意识到,在他们或他们的孩子喝了未付的饮料后,超市失去了对瓶子的占有,并由他们自己实际占有。因此,可以确定购物者有盗窃的意图。
可以看出,在上述情况下,空瓶支付,主观上有盗窃的意图。盗窃是破坏占有行为,我们知道超市里的所有物品都在店主的控制之下,即店主占据了超市里的所有物品。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李某用空瓶子付款,客观上是盗窃。购物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用空瓶子付款,购物者不承担盗窃的责任。购物者用空瓶子付款,客观上是盗窃。
主观上也有盗窃的意图,但盗窃没有成立,因为这种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缺乏责任要求。因此,盗窃不可能成立,也不是最终的盗窃。
接下来,让上海市刑事律师事务所普及一些关于法律的新知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超过1000元,构成盗窃罪;或者盗窃公私财产8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构成犯罪。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