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10月3日23时许,达荣飞和何如如通过试探拉门的方式,将被害人停在酒店门口的一辆车内的130元现金偷走;随后,两人在一家面馆门口偷走了一辆价值560元的车;随后,一辆停在果汁店附近的车被偷走了60元现金。
分歧
第一种观点是,它构成了盗窃罪。在这种情况下,达荣飞和何如在三个不同的地方盗窃了三辆不同汽车的财产。虽然三次盗窃的总数不符合备案标准,但应视为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原因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视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的规定是扩大盗窃的处罚范围,因此多次盗窃不应过于严格。
一方面,达荣飞和何如三次盗窃符合盗窃的特点,另一方面,次应根据客观行为确定,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确定。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是基于一般犯罪故意实施多次行为不被认定为多次,应该从行为本身的角度来看,每一种行为都是独立和可评估的盗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达荣飞和何如基于犯罪故意,但在三个不同的地方,三辆不同的车被盗,即盗窃地点不同,盗窃对象不同,符合多次盗窃标准,应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是,它不构成盗窃罪。虽然达荣飞和何如三次在三个不同的地方,盗窃三辆不同的财产,但达荣飞和何如是基于犯罪故意连续盗窃,时间和空间间隔是连续的,重复多次行为自然意义上的行为单数(如连续棍行为)非常相似,但时间和空间间隔较长,几种行为的完整性强于独立性。
因此,自然意义上应将几种规范意义上的独立行为视为整体行为,认定为一次;此外,三次盗窃的总数不符合备案标准,因此达荣飞和何如不构成盗窃罪。
意见
上海刑事案律师所同意第二种观点。犯罪意图是否与时间相同或连续,空间是否相对统一,对象是否相对相同作为判断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达荣飞和何如的三次盗窃是连续的,盗窃的连续犯罪状态是盗窃犯罪的常见和频繁的状态。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多重犯罪还是连续犯罪,应综合考虑故意犯罪、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
无论是提前计划连续实施同一犯罪,还是实施一次行为后,临时意图实施下一次行为,还是只要有条件实施特定犯罪,只要符合连续客观条件,一般推定具有连续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达荣飞和何如连续三次在三个不同的地方盗窃了三辆不同汽车的财产,主观上是整体或总结的。
因此,对多次盗窃中次或多次的司法认定,要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充分考虑行为人盗窃意图的产生、盗窃意图与犯罪意图的联系以及犯罪意图对行为的控制程度。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不结合犯罪人的犯罪意图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过程来判断,显然是一种客观犯罪,违反了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此外,达荣飞和何如如通过试探拉路边停车车门的方式,连续将受害人停放在酒店门口、面馆门口、果汁店附近的三辆车上。客观上,行为是连续的,行为是同质的,时空间隔是连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