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潜逃,然后自首,是否构成自首?实践中可能会有困惑。
经分析,专注于刑事辩护的上海著名的刑事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设立自首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后自动自首;二是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动自首的时间节点尚未受到讯问和强制措施。保释候审是指对未被逮捕或者被逮捕后需要改变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被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保释后逃跑的,不符合刑法关于自动自首时间节点的规定,不具备自首的前提条件,不视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办公室关于自动申报法律适用的答复》(法律研究[2013]号。10)进一步明确,行为人在被保释候审期间逃跑后不认定为自动申报。
二是自首制度的目的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一方面,它促使犯罪嫌疑人悔改;另一方面,它节省了司法资源,使案件能够及时调查和处理。犯罪嫌疑人放弃保险潜逃,被侦查机关网上追捕,严重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浪费了司法诉讼资源,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立法意图。
第三,保释期间逃跑本身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所谓的投降行为被认定为自首,则相当于嫌疑人因其非法行为获得法律额外利益,违反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受益的基本法律原则,这也是不公平的,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海著名的刑事律师认为,弃保潜逃后自首的行为不被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