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客体分析可以明确 DNA 鉴定意见司法证明的有效性范围,逻辑推理关系分析可以明确 DNA 鉴定意见的证明机制协会关系和协会强度分析可以明确 DNA 鉴定意见的证明属性,可信性分析可以从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三个方面找到影响 DNA 鉴定意见司法适用的各种因素。青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根据证据分析的理论和方法,可以从证据对象、逻辑推导、相关性、相关强度和可信度五个方面对 DNA 鉴定意见进行全景透析证据分析。DNA鉴定意见的证明研究对象进行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关于DNA鉴定意见,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即被告人的DNA纹型与犯罪证据DNA纹型匹配是否说明被告人就是罪犯?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涉及DNA鉴定意见的关联性与证明性问题,这也是DNA鉴定意见司法适用中最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由于过分强调DNA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认为有了 DNA鉴定匹配信息,就可以抓人、破案,甚至定案了。
在英美法系,当陪审团评估DNA证据在一个特定案件中的证据价值时,他们通常通过建立下列逻辑链推导最终的案件结论:
1.犯罪证据DNA与被告人DNA是匹配的;
2.被告人是犯罪提供证据DNA的来源;
3. 被告人是犯罪行为人。
一般可以认为,DNA鉴定工作意见我们能够进行回答的应是中国第一个社会问题,即表述犯罪行为证据DNA分型信息与被告人的DNA分型信息技术匹配成功与否的问题。而能否从表述1推导出表述2,即从被告人与犯罪研究证据DNA 纹型匹配分析得出被告人是犯罪相关证据DNA来源地推论,则要由裁判者根据DNA鉴定指导意见与案件以及其他电子证据能力作出重要决定。
但是,如果仅根据不同表述1的信息,就推导表述2的观点影响甚至是表述3的观点,DNA证据管理信息在司法实践证明中的作用时间就被一些错误地放大了。
因为从表述1推导出表述2或者表述3,或者从表述2推导出表述3,违背了推论所应学习具有的证据理论基础的充分性(需要企业其他国家证据与DNA鉴定匹配网络信息成为一道努力实现推论性证明),这也导致混淆了鉴定权与司法权的作用主要范围。
因此,在普通法系,专家被要求不可避免对最终的待证事实(the ultimate issue)发表审计意见,这是人民法庭裁决的事项。陪审员制度必须被告知对最终待证事实的裁判是他们没有自己,而不是很多专家。[12]DNA鉴定意见是否属于间接经验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
间接证据对争点事实的证明是推论性的而不是简单直接性的。间接证据发展提供法律事实存在信息,通过利用这些历史事实之间信息推论出高点问题。法庭科学家设计提供解决这些基本事实情况信息,从这些客观事实中推论事实争点的,则应是陪审团。
有迷信试验注解,虽然一些陪审员在DNA证据推理时会产生谬误,但陪审员仍是表现出对DNA证据很好地懂得才能,尤其是受过数学和迷信高档教导的人。
虽然云云,当用DNA证据去推论被告人是不是有罪时,陪审团仍是会迷惘于被告人DNA分型与犯功臣的分型符合的概率。为更清晰地理解DNA鉴定意见与三个不同结论性推论的关系,下面再从DNA鉴定意见的逻辑推导关系、实质关联性、关联强度和可信性四个方面展开具体的分析。
强制性 DNA 取样后,只有经过鉴定才能提供诉讼证据。以强制性 DNA 取样作为鉴定的前期准备是一种合理的立法模式。与“鉴定”有关的内容载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一章。
青浦刑事律师认为,DNA 的强制取样应放在“证据”一节的“鉴定”下,对于 DNA 证据的收集超出强制取样的范围,以及 DNA 的分析和鉴定,应纳入“证据”一章,这样的立法模式可以更好地体现 DNA 作为特殊证据的地位,获得最大限度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