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活动行为,确保我国人民对于法院判决、裁定依法管理执行,提高国家司法公信,增强社会司法权威,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刑法》《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中华优秀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通过法院提出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责任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等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会议研究讨论,现就办理拒执犯罪中有关安全问题纪要如下。青浦刑事律师接下来讲回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一、判决、裁定的范围
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决、裁定”,是指具有执行内容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中,也包括人民法院关于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决定等的决定。
拒绝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的对象,实质上包括人民法院有效地调解和人民调解确认决定,但是,由于立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关于有效调解书等的决定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决定,行政部门应当在立案执行后及时对有效调解书和人民调解确认决定书作出裁定。
人民对于法院对认可并执行进行仲裁调解服务协议所作的裁定属于他们拒不执行裁定罪中裁定的范围。
二、控告与自诉制度案件进行受理
公安机关了解公安机关情况的,应当立案侦查,侦查犯罪嫌疑线索的期限不得超过7天,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期限可以延长到30天。公安机关三十日以上不予答复或者公安机关三十日以上不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有证据证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可以向自诉提起诉讼。
人民对于法院向公安行政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线索,公安管理机关直接决定企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信息线索后3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或者服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需要法院认为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其可以组织提起自诉。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研究证明自己负有执行法律义务教育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全面依法追究刑事社会责任,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系统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自诉制度案件的和解、驳回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被告人在不同判决宣告前履行自己全部企业或者其他部分学生执行法律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的拒执犯罪案件,可以通过参照前款规定企业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按照自诉执行。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当根据情节决定采取逮捕、传唤等强制措施。立案后需要逮捕下落不明的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决定,移送公安局执行。如果没有证据,而私人检察官未能提供补充证据,则应说服他撤回自诉或下令撤销该项指控。
四、人民对于法院移送犯罪问题线索程序
人民法院向公安局报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有关妨碍公务、非法处分查封、扣押、冻结、扣押、毁坏财产等犯罪线索,报请总统批准移送的。
青浦刑事律师提醒大家,公安机关接受申请人的执行投诉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线索,三十日后决定重新立案的,申请人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解释撤回自诉或者责令终止审判。有公安机关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事后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的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