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与他人进行签订“聘请专业顾问协议书”,以自己企业承包的公司及自己可以成立的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出国旅游签证管理咨询相关业务,收取任何他人钱款,许诺如办不成出国签证,再如数退还钱款。青浦刑事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行为者所签订的“聘请顾问协议”,看似是一份顾问性质的协议,具有技术服务性质,但按其所提供的所谓服务内容来看,实质上是一份签证性质的委托代理合约。
这种委托代理合同具有一定的代理服务内容,体现了市场经济活动的本质。利用该合同实施的诈骗犯罪,严重扰乱了出国办理签证的正常市场秩序,应当认定为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
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发生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诈获得的金钱是合同规定的报酬的对象。在未取得他人出境签证的情况下,行为人携款潜逃,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业务员冒用公司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劳动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研究如何通过定性?明知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实际履行能力,为非法占有目的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先履行部分合同,诱骗他人继续与其签订履行合同,诈骗他人财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伪造买卖合同,利用银行取得的资金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偿还其他个人债务,然后因合同到期无法偿还银行债务而逃跑,如何界定造成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保证人、反担保人的信任,通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取得银行资金,因合同到期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代为偿还债务,侵害反担保人的财产权益,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何确定合同诈骗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行为人是否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了虚假的条件;签约时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欺诈行为;行为人签订合同后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行为人是否有挥霍、挪用、携款潜逃的行为。
以欺诈手段拿公司的钱做代理,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职务是一项由单位分配给行为人从事的一种经济持续的、反复研究进行的工作,担当职务人员应当发展具有一个相对系统稳定性的特点,而非企业单位临时一次针对性地委托行为人从事某项事务。
行为人不是公司雇用的雇员,而只是公司临时授权的一劳永逸的代理人,只负责一定的商务谈判,因此其身份不符合贪污、挪用资金罪的要求,不能认定其犯罪是利用职权实施的。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隐蔽转移货物的性质是什么?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1、运输过程中因非法占有而秘密转移财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必须是能够反映一定市场秩序,反映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并给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
首先,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是经济合同,如监护、收养、托管等与身份关系相关的合同,应予排除。
第二,签订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经济实体往往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把所有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都排除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之外,不符合市场参与者平等保护的原则。
第三,合同不管是以口头表达形式发展还是书面形式进行签订,只要企业能够同时具备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属于劳动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3、承运人合同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普通合同。行为人事先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运人将优质豆粕秘密换成劣质豆粕,然后按照合同规定运到约定地点,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青浦刑事律师提醒大家,行为人系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因此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其与公司的协议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