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国家依法征收土地并且会给农民合理地补偿和妥善的安置。只有国家才有权征收土地,如果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在国家未批准的情况下征收占用土地,就违背了法律,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接下来就由青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地皮罪的概念与罪名起源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地皮罪的概念
《刑法》第410条划定:“国度构造事情职员秉公作弊,违背地皮治理法例,滥用权柄,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这一划定,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地皮罪,是指国度构造事情职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地皮罪的罪名起源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都未规定本罪,本罪是1997年订正《刑法》时新增设的,是从《中华国民共和国地皮管理法》(如下简称《地皮管理法》)中吸取修正而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肯定罪名的抉择》1997年12月11日法释(19979号)依据订正的《刑法》第410条划定了“非法同意征用、占用地皮罪”罪名。依据天下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修正部份法令的抉择》(2009年8月27日中华民国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颁布),本条中的“征用”已修改成“征收、征用”,但关于修改本罪罪名的规定尚未出台。笔者认为,本罪罪名应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什么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构成
1、主体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侵犯的是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国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征收土地的,而犯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人则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做出的违法行为。以上就是青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地皮罪的概念与罪名起源是什么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青浦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