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多人少”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己出现,那次民事司法改革以审判方式改为突破口,以证据制度改革而结束,无法从诉讼制度内部解决该问题,最后以失败而告终。再次改革以立案登记制为出发点,以员额制结束,案多人少更加突出。从本次修改的内容看,还是企图通过减损程序从内部去解决“案多人少”,只会造成人民群众在司法审判中感受不到公平正义。过去的教训证明,诉讼制度内部改革无法解决外部司法政策问题。我完全理解法院的做法,因为靠法院自己的力量无法真正解决“案多人少”问题,那只能“快审简审”,让法官飞起来,但问题是法官已经飞起来了,如果再快再简审,质量如何保障?
青浦区刑事辩护律师提出故应从诉讼外部解决而不是去修改民事诉讼法:
建议一:
一是把诉源治理纳入综合治理之中;
二是反思“员额制”,让法院现有“员外”们到一线办案。
三是善待法院以外的其它纠纷组织,使司法成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建议二:
可考虑在民事案件主管上做大的调整:
一是商事纠纷交由仲裁处理。大力发展民间仲裁机构。
二是一般民事纠纷交人民调解(包括行业调解)处理,从诉源上解决。
三是四类案件交法院处理:
1.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2.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3.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建议三:
1.反思登记式立案,回归立案审查制,适当提高受理门槛。诉讼是最终解决纠份,但绝不是最佳解决纠纷的方式。
2.实行一审终审+再审,让各级法院都要案办,彻底解决高层级法院不办案问题,四级法院审理本辖区案件:基层法院只审理当事人在本辖区的案件,中级法院也只审理当事人在本辖区的案件,如此类推,最高法院审理当事人跨省(自治区)的案件,让居庙堂之高的最高法院也知草民之苦。
3.大幅度提高诉讼费的收费标准。诉讼必竞是少数人利用司法资源,让国家为其买单是不公平的。诉讼费用提高后,这样相当一部分案件自然会流向各种调解机构了。 上海青浦区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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