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案件听证工作管理规定》第五条: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法律诉讼经济监督企业案件、行政诉讼监督以及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信息公开举行。普陀刑事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一、证据能力不足(存疑)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不予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诉讼制度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通过确定网络犯罪嫌疑人构成一个犯罪和需要我们追究刑事社会责任的,属于证据能力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犯罪行为构成要件事实就是缺乏一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方面存在很多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发展之间的矛盾已经不能得到合理有效排除的;
(4)根据这些证据得出的结论更加具有中国其他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学生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二、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乌克兰生态和自然资源部和环境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企业犯罪案件,应当以第三方组织的合规检查书面报告、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是否改变强制措施等决定的重要参考,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案企业不起诉,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置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涉及企业的犯罪,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不予起诉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审理案件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并可以邀请第三方组织的成员出席听证会发表意见。
三、不起诉的财物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四、刑事宽大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1、正确把握起诉与不起诉的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严格依法把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不起诉可起诉或不起诉的人。对于初犯、共犯、预备犯、缓刑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青少年犯罪、老年犯以及亲友、邻居、同学、同事等因案件发生的纠纷,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责令被告人悔改、赔偿、道歉或者赔偿损失。
确有必要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就宽大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措施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2、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通过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教学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要对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分析进行研究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发展特点、家庭经济情况、社会生活交往、成长过程中经历知识以及企业有无帮教工作条件等情况。
普陀刑事律师提醒大家,除主观恶性大、社会环境危害问题严重的以外,根据相关案件具体实际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问题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