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刑事律师讲解:审查起诉中律师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需要批准吗?

日期:2022-10-01 关键词:普陀刑事律师,律师查阅复制卷宗批准

  阅卷权是刑辩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后行使辩护权的前提条件。它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促进诉讼程序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刑辩律师只有查阅案件材料,才能确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能够排除证据确实、充分、合理的怀疑,是否存在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才能更明确地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思路和方法,更有目的地调查收集证据。接下来就由普陀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审查起诉中律师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需要批准吗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陀刑事律师讲解:审查起诉中律师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需要批准吗?

  一、查阅相关案件进行材料的范围

  1、案例材料的定义和内容,《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刑辩律师自人民对于检察院对案件信息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通过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刑事责任诉讼制度规则(试行)》第47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司法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同时允许自己辩护刑辩律师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主要包括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证明材料。

  2、能够进行证明自己案件事实的材料发展都是一个证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采取了不周延的方式罗列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工作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信息资料、电子商务数据8种具体表现形式,其他企业不属于上述研究证据存在形式但可以证明这个案件事实的材料也可以学习作为一种证据以及使用。

  3、通常这种情况下,案件进行材料主要有:报告、投诉等材料;立案决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户籍信息和前科信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犯罪记录或非法记录,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身份犯罪的主体条件;是单位犯罪,但也需要单位登记信息;物证和书证。物证是指故意杀人案件中的各种物体、物质或痕迹,如刀枪等,能够通过案件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地点和状态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像等内容来证明腐败案件中使用虚假发票侵占公共财产等案件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词。证人证词是证人就他或她所知道的案件所作的陈述;被害人进行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供述和解释;鉴定意见;调查、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记录;视听材料、电子数据;没收物品清单;拘留、逮捕通知书;办案管理机关可以出具的到案情况进行说明等;部分进行案件管理存在秘密侦查卷,包括信息技术侦查决定书等;起诉意见。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对已侦查案件作出的总结性、概括性、终局性法律文书。文件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侦查机关查明的犯罪事实、能够证明公安机关侦查事实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侦查的程序和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讯问查阅复制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1、在审查起诉一个阶段,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通常我们不允许中国刑辩律师通过查阅、复制讯问时间同步录音录像。刑辩律师个人认为,按照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同时允许企业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这个阶段学生复制讯问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刑辩律师法》第34条规定:“刑辩律师公司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共和国检察院对案件信息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根据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刑事行政诉讼法》第38条也进一步明确规定:辩护刑辩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管理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自己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选择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提高查阅、摘抄、复制上述研究材料。这里的“案卷材料”,是指所有这些关于经济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主要材料,包括美国指控有罪或罪重的证据收集材料,也包括实践证明无罪和罪轻的证据表明材料。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数据资料建立属于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材料,是案卷材料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结构部分,辩护刑辩律师行业应当能够拥有大量查阅、复制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权利。辩护刑辩律师复制能力同步录音录像的权利问题在国外市场早已形成制度化,譬如,加拿大国际刑事诉讼法就规定:“在警署内有一些专门的警官学院负责羁押的安全和录像的继续教育以及网络设备的保管,以帮助录像的顺利开展进行。在法庭和检察官办公室配有专门的设备提供重播录像,以减少录像带的重录。辩护刑辩律师被鼓励在法庭或在警署观看录像,如果设计要求不断复制,则在电子支付业务空白录像带费用后可获得复制的录像带。”另外,在英国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这一制度较成熟的国家,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作项目完成后,辩护刑辩律师会得到这样一份比较完整系统记录,而且有权利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查阅、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学习资料,或者在庭审中如果对言词证据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快速调阅、播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2、同时录音录像是判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重要证据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义务审查非法证据的存在,辩护人有权要求检察机关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如果不允许刑辩律师同时访问讯问录音录像,将影响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正确行使辩护权,有效辩护的效果将大大降低。

普陀刑事律师讲解:审查起诉中律师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需要批准吗?

  3、2015年5月2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意见》(〈万建发反腐败字〔2015〕6号),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调查。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从与犯罪嫌疑人初次接触开始,在讯问阶段和指定住所对居住全过程进行监控,采取固定同步录音和移动同步录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程同步录音。 2015年9月22日,公安部表示,将进一步完善和完善刑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和措施,实施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专职录音录像工作。 并逐步扩大讯问音视频案件的范围,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音视频处理。 因此,对录音录像的检查和审查将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三、复制案卷材料的方法

  2010年10月,江西省宜春市中院人民对于法院因某刑事犯罪案件进行收取刑辩律师复印费2.9万元被曝光后,一石惊起千层浪。当前,仍有重要部分农村地区检察院只允许刑辩律师复印案卷材料,并收取服务价格之间不等的费用。但有些不同地区由于检察监督机关工作已经发展开始将案卷材料刻录成光盘,并免费提供给刑辩律师,这种传统做法都是值得我们赞许。

普陀刑事律师讲解:审查起诉中律师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需要批准吗?

  在此,需要我们强调以下两点:第一,刑辩律师有权查阅案卷原件,检察机关不得以提供电子扫描件或刻录光盘为由拒绝刑辩律师查阅案卷原件。第二,刑辩律师可以利用复印、摄影、扫描等手段复制档案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辩护人可以复制或者拍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要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辩护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复印必要的案件档案材料的费用。以上就是普陀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审查起诉中律师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需要批准吗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普陀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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