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作出判决前,决定暂时中止审理,待相关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审理的活动。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中止审理,但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规定了中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综合考虑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情况,增加了中止审理的规定。由于中止审理在立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删除了中止审理的一般规定,以避免与立法不必要的重复,但仍保留了自诉案件中止审理的规定。接下来就由普陀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如何进行把握自诉案件的中止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自诉中止审理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二、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
1、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2、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三、自诉案件的中止审理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人员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自诉案件具体适用中止审理过程中主要内容包括通过下列情形:被告人下落不明,致使一些案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我们无法选择继续审理的。这里既包括对于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脱逃的,也包括一个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脱逃,还包括学生由于中国其他重要原因分析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无论采用何种社会原因,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致使这些案件在较长时间内已经无法发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自诉人患有一种严重影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自诉人不到庭的,可以解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各种诉讼。因此,自诉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出庭的,可以直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只有在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才可以及时中止审理。其他国家不能抗拒的原因。《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有关中止审理的情况,必须在符合中止审理的相关条件下才可以进行处理,但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错误的适用于中止审理的情况,那么必须对案件的审理造成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而造成了错判的行为。中止听证的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 因被告人下落不明而中止审判的,在将被告人送回法院后,必要时,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因被告人逃跑而继续审理。 此外,停留的持续时间不计入单独试验的持续时间。以上就是普陀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如何进行把握自诉案件的中止审理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普陀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