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被迫照实供述本人的犯法,关于控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上海普陀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认罪认罚从宽轨制实行以来,少量的刑事案件开端合用。然而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数还其实不懂得认罪认罚从宽轨制,在检察院问询其要不要认罪认罚时,大部分犯法嫌疑人都不知道做何选择。上海刑事名律师针对认罪认罚制度中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解答给予汇总如下:
法官调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应履行前置程序条件,即告知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上述两条的规定,法院在“否决”检察院量刑建议而作出与量刑建议不同的判决前,第一应履行告知检察院的义务,第二应给予检察院调整的机会,第三应说明理由和依据。告知检察院后,在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决。因此,法院不能仅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就作出判决,而应该在作出判决前履行必要的法定义务。
法官在调整量刑建议前应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检察官与被告人、辩护律师经过依法“磋商”,在依法前提下、事实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达成合约,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合约成果被法院任意打破,则这种合约所依赖的信赖保护和合作基础就不再存在,且违背法律的可预期性法理,损害被告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冲击认罪认罚制度。因此,法官在调整量刑建议前,应告知被告人及辩护人,并就新的审定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辩护律师释法说理,充分听取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就拟调整量刑建议发表意见的权利,否则会使认罪协议失去公信力,甚至导致该制度虚置。
综上所述,上海普陀刑事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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