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死亡转移时还活着福利院是什么责任

日期:2022-05-04 关键词:老人,被,死亡,转移,时,还活着,福利院,是什么,

  “送活人进火葬场”能不能定故意杀人罪?

  hk星空体育看到五一假期前夕,上海新长征福利院发现老年人在转移死亡老年人时仍有生命体征。上海市普陀区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将老年人转移到医院治疗。目前,老年人的生命体征稳定。

  一些网民认为,将活人送到火葬场是不好的,涉嫌(间接)故意杀人,并应对相关负责人启动刑事责任程序。那么,相关负责人是否涉嫌故意杀人呢?我们可以参考权威的观点。

  普陀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建东、党组成员、副局长黄耀红、养老服务科科长刘英华、长征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主任吴友成、新长征福利院院长葛芳等,对新长征福利院错转老人负责,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张建东被党纪立案,黄耀红、刘英华、吴友成三人均被免职,党纪立案,葛芳被免职,政务立案。五人都接受了进一步的调查。

  一些网民认为,将活人送火葬场,性质恶劣,涉嫌(间接)故意杀人,应对有关负责人启动刑事追究程序。

  上海市普陀刑事律师也很生气。然而,情感属于情感,法律属于法律。我们可以参考权威观点,看看相关负责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老人被死亡转移时还活着福利院是什么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在其发表的《曹成金故意杀人案》中,明确的观点是:

  不造成人员伤亡,也包括行为人的自由放任心理,而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不管成功与否,犯罪未遂都无法谈论。因此,本案被告曹成金的行为不得以故意杀人罪(未遂罪)或故意伤害罪(未遂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指控不准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采纳。

  基本案情:被告曹成金,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江西省永修县松山纺织厂儿童小学教师。2000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未遂)被捕。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曹成金故意杀人罪(未遂)起诉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曹成金辩称,他从未想过要杀人。他拿出枪只是为了吓唬郑林和其他人。当郑林向他扑去时,他本可以向郑头开枪,但没有。曹成金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曹成金犯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准确,应定故意伤害罪。

  铜陵铜关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发现被告曹成金与熊燕有着原始的爱情关系。2000年4月,两人在广州分手后,曹两次来铜陵寻找熊燕,并要求他回江西。熊不愿意。2000年11月12日下午1点左右,曹带着锯短的枪管。子弹上膛的单管猎枪和四颗子弹再次来到铜陵,要求熊燕和他一起回家。熊拒绝了。后来,熊燕邀请他的朋友郑林、高翔、王林等人在铜陵体育馆二楼的台球室与曹成金见面。熊仍然说他不想和曹一起回江西。那天晚上,熊燕和郑林等人离开了体育馆。曹成金跟着他。在淮河中路人寿保险公司门前,当熊燕和郑林等人拦住出租车离开时,曹成金无法阻止他,于是他拿出猎枪强迫熊燕和郑林下车。郑林下车后,曹没有准备好,冲上抢曹的猎枪。曹成金迅速向郑林的小腿内侧扣动扳机,子弹打破了郑林的长腿。公安人员赶到被郑林等人制服的曹成金抓获。

  铜陵市铜关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曹成金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枪、弹药罪,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2001年3月5日判决如下:

  1.被告曹成金犯非法持枪、弹药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2.没收一把猎枪,四发子弹。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曹成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无证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上诉人曹成金在处理与他人的事务时,因未能如愿持枪而威胁他,并对阻止他人违法行为的他人进行射击,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后果,应当认定他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情节严重。上诉人曹成金不非法持有枪支的辩护和辩护意见,要求宽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的规定,2001年4月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式?

  2.非法持枪在公共场所开枪未造成死亡,伤害后果的,如何定罪处罚?

  三、裁判理由。

  (1)间接故意犯罪没有未遂形式,被告曹成金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犯罪(未遂)或故意伤害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未遂是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的建立一般应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犯罪人已开始实施犯罪。即犯罪人开始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素中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至于行为是否完成,不影响犯罪未遂的建立。第二,没有犯罪分子所追求的有害结果。这是区分犯罪未遂和既遂的主要标志。第三,除了犯罪分子的意志之外,没有任何有害的结果。这一特征将区分犯罪未遂和暂停犯罪。

  由于本案被告曹成金的行为没有死亡或伤害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或故意伤害罪(未遂)应取决于该结果是否是由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上海市普陀刑事律师从案件原因来看,被告曹成金与郑林等人没有利益关系,没有非法剥夺郑林等人的生命或伤害郑林等人的直接故意;在铜陵劝说熊燕回江西被拒绝后,他拿出非法枪支。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是吓唬郑林等人,不能证明是故意杀人或伤害;在争夺枪支的过程中,曹成金突然向郑开枪。这种行为是突然的。这是一种不计后果的行为。主观上,应认定为间接故意,即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或死亡、受伤或无物质损害的内容,不仅仅是行为人放任的希望。正是因为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当法律危害结果发生时,犯罪已成立。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受害人受伤(轻伤以上)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不造成人员伤亡的,也包括行为人的放任心理,而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无论成功,犯罪未遂都不能谈论。因此,本案被告曹成金的行为不能追究故意杀人罪(未遂)或故意伤害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指控不准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采纳。

  (2)被告曹成金的行为应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曹成金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或者故意伤害罪(未遂),但不是无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曹成金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曹成金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无论后果如何,非法开枪,虽然没有造成他人死亡,严重后果,但也应被认定为严重情节。安徽省铜陵市铜关山区人民法院改变起诉指控罪,判处曹成金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

  上海市普陀刑事律师另外需要说明的是,2001 年 5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了认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的五种具体情形,即“(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虽然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将“在公共场所非法开枪”作为认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但上述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等其他恶劣情节”,表明除了这五种具体情形外,其他情形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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