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网银这些新兴的付款方式,为减少环境污染,方便社会大众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货币的地位仍是无法取代的,那么变造货币罪是什么呢,快和浦东刑事律师来了解一下吧!
[相关规定1]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变造货币等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14日起施行法释[2000] 26号)(节录)
第六条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伟大”,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科罪惩罚。
第七条本说明所称“货币”是指可在海内市场流畅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该以人民币计较,其余币种以案发时国度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相关规定2] 《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节录)
第二十三条[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许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备案追诉。
[相关规定3]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变造货币等案件详细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法释[2010] 14号)(节录)
第一条模仿真货币的图案、外形、颜色等特性非法创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
对真货币接纳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要领加工处置,转变真币形状、代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变造货币”。
第二条 同时接纳变造和变造手法,创造真伪拼集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以正在流畅的境外货币为工具的假币犯法,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境外货币犯法的数额,根据案发当日中国外汇生意业务中央或许中国国民银行授权机构颁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旁边价折合成人民币计较。中国外汇生意业务中央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定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四条以中国国民银行刊行的一般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工具的假币犯法,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一般纪念币犯法的数额,以面额计较;假贵金属纪念币犯法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出售价格计算。
以上便是变造货币罪的具体介绍,对此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必要时可以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浦东刑事律师期待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