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在救护医治地位上,有条件就诊而拒不就诊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殒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动必须发生在战时,即国度发布进入战斗状况,队伍受领作战使命或许遭敌俄然打击时,队伍施行解严使命或许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在救护治疗岗位上,是指军队医务人员在执行战场救护任务过程,正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执行任务或者临时执行救护治疗任务。危重,是指伤病军人的伤势或者病情严重而处于危险的情形,且不及时救治,将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发生。接下来就由浦东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战时拒不救治伤痛军人罪怎么构成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战时拒不救治伤痛军人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占的客体是我军的疆场救护秩序。在战场上实施救护轨制,尽最大大概急救每个伤病员是医务职员的神圣职责。在战时有条件就诊而拒不就诊伤害伤病军人的行动,违抗疆场救护的请求,会间接毁坏疆场救护秩序,危害泛博官兵的豪情,减弱他们的战争意志,侵害队伍的战斗力。在战时情况下,这类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工作暂行规则》等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拒绝诊治按军队的有关规定就诊或转诊的军队伤病员、拒绝对危急重症伤病员进行必要的抢救处理”的军队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则,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就诊医治地位上有前提就诊而拒不就诊危重伤病军人的行动。拒不就诊的工具必须是我方的伤病军人。如果是受伤的俘虏,则不构成本钱罪。伤病军人不但包括广义的伤员,还应包括因作战而抱病的病员。拒不就诊是指对有条件就诊的伤员弃置掉臂不予急救,普遍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拒不就诊表现为谢绝供应需要的急救、医治,以操纵、减缓伤情、病情,援救伤病军人的性命或许防止造成平生紧张残疾。拒不就诊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医疗救护的各个环节上,如值班护士拒不接诊,医生拒不检诊和进行抢救,检验人员拒不进行检验等。有条件救治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只有客观上具备救治的条件,才能证明行为人拒不救治伤病军人存在主观上的罪过。是否具备救治伤病军人的条件,应根据伤病军人的伤情、病情,结合救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医疗单位的医疗条件及当时的客观环境,综合认定。在紧急情况下,对确实无条件救治的,或者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未予及时救治的,不应视为拒不救治。拒不救治。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戎行医务职员,普通是负有救护医治职责的军职职员。本条对本罪的犯法主体并无间接作出明文划定,但划定了“在救护医治地位上”。这一划定包括两方面的寄义,一是从身份上看,行为人应是医务事情职员,包括且自被委派处置医务事情的职员;二是从什么上看,这些医务事情人员正在岗位上履行救护治疗职责,如正在上班、值班或者被指派从事临时抢救任务等。如果行为人不是医务工作人员,或者不是正在履行救护治疗职责,而是在下班以后、休假之中或者从事其他工作时,则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有意。即明知存在危重伤病军人,且有条件救治,却弃置不顾。
二、战时拒不救治伤痛军人罪的认定
1、本罪与遗弃伤痛军人罪的边界。战时拒不就诊伤病军人罪与遗弃伤病军人罪都侵害了战时救护秩序,犯法的工具都是我军的伤病军人,客观上又都是有意犯法,犯法主体也有沟通的地方,在科罪上边界不容易划清。其主要差别在于犯法的主观方面体现有所不同。遗弃伤病军人罪是将伤病军人丢弃,使其不仅得不到救护治疗,而且还面临脱离部队的更大危险。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则仅是使伤病军人在医疗救护单位得不到救治,不存在伤病军人脱离部队和医疗救护单位的危险。
2、本罪与医疗变乱罪的边界。在犯法的客观方面,罪行的体现方式分歧。战时拒不就诊伤病军人罪在客观上是有意犯法,行为人对大概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医疗事故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上处于疏忽或者轻信的态度。
在犯法的主观方面,战时拒不就诊伤病军人罪表现为不作为的行为犯,客观上其实不请求造成致伤病军人伤残或许殒命等紧张前因,犯法对象是军人;而医疗变乱罪则属于结果犯,必须造成伤病人员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犯罪行为既可以是不作为的,也可以是作为,犯罪对象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殒命或许有其余紧张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残,普通是指二等以上的残废。其余紧张情节是指拒不就诊,如遗弃伤病军人的客观念头卑劣的,拒不就诊伤病军人多人或多次的,拒不救治重要伤病军人的,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等。以上就是浦东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战时拒不救治伤痛军人罪怎么构成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浦东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