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条件是如果涉嫌走私的货物逃税应当缴纳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需要对此进行定案处理,应纳税额是指海关代征收的税额,这是根据《刑法》153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作出的规定。接下来就由浦东刑事律师为您讲解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条件
1、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及时审查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 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不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告知不立案的理由。 由此可以看出,起诉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事实可分为以下几类:行为人为通关走私隐瞒货物、物品;在海关周围走私; 行为人未经海关许可,不退还应纳税额,擅自将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用于来料加工、来料组装、补偿贸易等,或者擅自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的减免税商品或物品,牟利;直接、非法从走私者处获取数量较多的非国家进口走私禁止的货物、物品;或者未经合法证明,在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买卖数量较多的货物、物品。 二是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应纳税额达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立案和起诉标准。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1、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刑法第151条第4款处罚即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所谓“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2、根据《刑法》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偷逃应缴税额在2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75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普通的货物物品,如果要想运输到国外,那么必须要经过国家相关机关的批准,否则的话是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情况之下,是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比如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应当指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发现没有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的刑事事实,有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的刑事事实,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不予立案。以上就是浦东刑事律师为您讲解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条件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浦东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