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以上便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的立案标准。接下来就由浦东刑事律师为您讲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与交通秩序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罪,可以通过抗拒或阻挠国家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构成,容易与妨碍司法犯罪混淆。主要区别如下: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要求学生不同。本罪要求行为人抗拒、阻碍我们国家社会治安管理会计工作研究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发展必须发生在聚众扰乱公共服务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之时,且行为企业必须发生在公共文化场所、交通线路上;后者要求发生在自己国家政府机关工作相关人员、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专业人员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时。行为研究对象进行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社会治安管理会计工作相关人员,而且职务是与维持公共服务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有关;而后者的行为对象是一般的国家政府机关工作专业人员,其范围可以明显更大。
2、事实上,抵制、阻挠国家安全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妨碍公务的特殊行为。行为与妨碍司法之间存在同时发生的关系,这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因此,在实践中,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扰乱交通秩序的情节严重,同时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抵制、阻挠国家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聚众扰乱交通发展秩序罪与聚众扰乱经济社会主义秩序罪的界限
两罪都属于聚众性犯罪,且都是对公共管理秩序的破坏。二者的区别研究主要表现在:犯罪客体具有不同。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服务场所秩序和交通发展秩序;后者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即国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生活秩序。行为方式发生的场所以及不同。本罪发生在一个公共文化场所、交通线路上;后者可以发生的场所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利益团体等单位的所在地。处罚教育对象选择不同。本罪只对首要目标分子结构进行处理处罚;后者不仅没有处罚首要分子,还处罚学生积极参加者。
三、聚众扰乱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1、停止发展形态进行认定。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可以要求学生达到一个情节更加严重的程度,因此,本罪属于情节犯。对于一些情节犯,不存在经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因此,本罪也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2、确定犯罪数。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并伴有故意伤害、纵火、爆炸等其他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将该罪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具体罪行相结合,应当处以数罪并罚。
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或者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为目的,实施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其他犯罪行为的,都是牵连犯,应当在本罪与行为人所犯其他罪之间,以重罪定罪处罚。以上就是浦东刑事律师为您讲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浦东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