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增长的同时假冒伪劣商品也越来越多,其中包括了烟草,对此不少人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有关生产、销售伪劣烟草要怎么处理?接下来就由浦东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生产伪劣烟草尚未销售人员行为定罪量刑问题
1、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罪。
2、根据有关规定,销售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售后假冒烟草制度的百分比和所有应缴的违法所得。尚未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商品价值超过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销售额三倍(一百五十二元)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物价值按照非法生产和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计算。货物价值难以确定的,根据1997年4月22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计价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计价机构确定。
3、尚未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不满二百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收入金额产生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进行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可以达到一个十五万元通过以上的,以生产、销售管理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未售出,不能计算其数量,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烟用烟丝进行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生产假冒伪劣烟叶1500公斤以上的。
二、企业非法进行生产销售烟草专用机械定罪处罚问题
1、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非法生产、组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企业销售人员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一个商标的烟草制品管理行为中的“明知”问题。
2、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烟草制品,销售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能够知道。有下列规定情形十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企业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发展提供一个虚假信息证明、虚假财务情况的;
三、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的法律适用问题
1、未经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文化主管财务部门进行许可,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业务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研究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违法营业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1万元以上;
(2)单位违法经营金额超过五百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和违法经营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违法经营金额超过2万元的;
四、关于共犯问题
1、知道自己或者企业应当可以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问题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方式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销售假冒烟草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并在烟草制品非法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提供一个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条件,用于进行帮助企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以及假冒伪劣烟草化学制品、非法公司经营发展烟草及其制品的。
五、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运输
1、在上述人员中,举报他人犯罪经核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有立功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可以参与企业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本摘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或者合法经营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窝藏、转移非法制造、销售烟草制品行为的定罪和处罚问题明知窝藏、转移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赃物罪定罪处罚。以上就是浦东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浦东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