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于国度构造事情职员签订、执行条约渎职受骗罪的规定是在第九章渎职罪中,详细规定在第四百零六条:“国度构造事情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浦东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国度构造事情人员,其他人员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度构造的失常举止。国度构造的失常举止请求国度构造事情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而本罪的行为人却严重不负责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本罪危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三、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国度构造事情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发生在签订、执行条约的过程当中。签订条约,是指当事人两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履行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中所规定的事项全部并适当地完成。
2.紧张不负义务。这是国度构造事情职员签订、执行条约渎职受骗罪与事情失误的本色差别。事情失误是指行动当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但是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上存在弊端、工作方法不对等原因造成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而本罪则是因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履行职责义务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比如工作马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等原因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被欺骗。本罪的成立要以对方实行条约欺骗犯法条件,假如关于不是出于非法占领的目标,纵然有虚拟究竟或瞒哄本相的手法,行为人也因本人的紧张不负义务造成了国度好处庞大丧失,但由于对方行为不属诈骗,因而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关于“诈骗”解释,这里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4.以致国度好处造成庞大丧失。认定是不是庞大丧失,应根据刑法实际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5.紧张不负义务与造成庞大丧失之间,拥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国度构造事情职员签订、履行合同时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四、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只能由差错组成,有意不构成本钱罪。行为人应该知道本人在签订、执行条约过程当中的紧张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是他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后果。
五、本罪的备案标准
依据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失职侵权犯法案件备案规范的划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间接经济丧失30万元以上,或许间接经济丧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余以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国度构造事情职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
国度构造事情职员签订、执行条约渎职受骗罪与签订、执行条约渎职受骗罪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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