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我国企业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国家法律政策法规的规定,认定案件进行主要通过事实的证据,应当如何能够发展形成这样一个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理论体系,证据能力之间具有相互支撑系统相互印证,从而达到排除中国社会主义一般公众的合理怀疑。因此,如毒品犯罪中仅存在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出的有罪供述及同案犯的证言等,都不能形成提供一个比较完整的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不能同时作为定案的依据。上海浦东刑事律师曾经办理多种贩毒刑事案件,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及技巧有自己独到的认识。现结合自身多年一直以来办理毒品案件的经验,对于被告人供述属于他们不得定罪的孤证的情形,总结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一、被告人可以拒绝认罪,同时也没其他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自己或者一个佐证所指控的犯罪案件事实的。
二、虽然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承认自己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但要供认的犯罪事实没有其他物证和证人证言的佐证和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被告人所作出的供述前后进行反复,缺乏系统稳定性,如在侦查工作机关和检察监督机关必须承认自己有罪,但是在法庭上又翻供的,且凭其他相关证据又不足以对其定罪的。
四、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只有一人承认共同犯罪的事实,而另一人否认共同犯罪,则没有其他足以证明共同犯罪成立的证据,则应当承认但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犯的公开声明相互矛盾,如甲方承认甲方与乙方一起销售、运输毒品,但乙方承认甲方不知情,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甲方参与犯罪的,视为甲方无罪。
上海刑辩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要对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定罪,都需要有实物毒品的证明或者其他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仅凭被告人及其共犯的有罪供述,绝不可能定罪。毒品案件有很多被告人,因为缺乏上述过硬的证据,最后被判无罪或者检察院撤诉。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作为定罪主要依据的孤证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充分标准,是一个成功率很高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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