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交司机低头捡东西碾死行人,司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浦东知名刑事律师解答:
7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警方报告称,一辆公交车在大芬立交桥路段撞倒了一名行人,了一名行人,导致行人当场死亡。警方表示,该路段不能在立交桥上离开,当时公交车司机分心驾驶,导致悲剧。司机叶已被警方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民事责任:司机属于公交公司员工的,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但在本案中,司机低头捡东西,应属于重大过失,司机应与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司机追偿。
法条依据:
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刑事责任:司机因交通事故死亡,构成交通事故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事故责任相同;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能赔偿30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
(一)吸毒后驾驶机动车;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明知机动车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部件故障而驾驶;
(四)明知是无证或报废机动车而驾驶;
(五)严重超载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