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凶器偷窃(掠夺)或许偷窃(掠夺)行动有侵占人身权利的高度可能性,将其划定为重罪(抢劫罪)或加剧其法定刑曾经为列国刑法所广泛驳回。为了限定1997年《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合用,主意限定抢夺罪的合用局限而扩张盗窃罪的合用局限,进而倡始“地下偷窃说”好像表现了刑法的谦抑性,然则违反了罪行平衡准绳以及1997年《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立法原意。闵行刑事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内容。
将照顾凶器地下取走别人财物的行动认定为照顾凶器“抢夺”,进而认定为抢劫罪符合罪刑均衡原则,因为在携带凶器公然夺取被害人财物的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面对面,具备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
持“公开盗窃说”者将“携带凶器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进而认定为盗窃罪,反而没有考虑到行为人可能使用凶器进而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情形,因而违反罪刑均衡原则。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地下偷窃说”与我国的国情不符。
通览天下列国的刑法不难发明,多半国度的刑法如德国、日本等国的刑法都没有划定抢夺罪,行为人只需因此和蔼的体式格局猎取别人的财富,无论其是接纳隐秘的体式格局仍是接纳悍然的体式格局,都可成立盗窃罪。
《德国刑法》第242条划定,用以偷窃别人动产,非法占为己有或使第三人占领的,处5年以下自在刑或罚金刑。《日本刑法》第235条划定,盗取别人财物的,是盗窃罪。日本有学者觉得,盗取,不必是“偷偷地”“悄悄地”举行,即便是悍然实行,也能够包孕在内。抢劫罪必须因此暴行或许勒迫的体式格局按捺被害人的抵挡,并由此牟取对财物的占领(强取)。
德国、日本等国的学者之所以将盗窃罪扩张解释为包孕悍然牟取,是因为其刑法中没有划定抢夺罪,为避免构成惩罚间隙而作此说明。这类说明将盗窃罪扩张至隐秘盗取以外也是其刑法罪名系统的逻辑效果。
德国、日本等国抵赖偷窃能够接纳地下的体式格局举行的另一个原因是其刑法给盗窃罪、抢劫罪(匪贼罪)划定的法定刑差异未达,两者的差别首要在于行动人行为时是不是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地下以和蔼体式格局取走别人财物因为没有侵占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以盗窃罪论处更能表现罪行平衡准绳。
普遍而言,只需行为人的行动拥有侵占被害人人身权力的理想可能性就应被认定为抢劫罪。例如,行为人在马路上强行与一少女接吻,在强行接吻并拉扯的过程中,行为人触碰到该被害少女的手表并顺便强行取走,德国最高法院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
英、美等国也没有规定抢夺罪,其盗窃罪也不限于秘密窃取。从历史上看,早期的盗窃罪的适用范围较小,由于其法院拒绝扩大盗窃罪的适用范围,因此英国的立法机关又增设了侵占罪和诈骗罪两个新罪名。
但是由于这三个罪在某些方面存在重叠交叉并且细微的差别使三者之间的界限难以划分,为提高司法效率,英国于20世纪50年代又把偷盗、侵占、诈骗三罪合并为大盗窃罪。《美国模范刑法典》也采用了大盗窃罪的概念,即把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罪都统一归入盗窃罪中。
由于英国刑法未规定抢夺罪,因此其刑法中的盗窃罪同样不限于秘密窃取行为。英、美等国采用大盗窃罪的概念与其司法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例如,根据美国相关的刑事诉讼规则,陪审团只能就控方起诉的罪名进行裁决。
闵行刑事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起诉罪名与陪审团裁决认定的罪名不一致,那么只能宣告被告人无罪。从追求功利的意义上讲,采用大盗窃罪的概念可以较好地回避控方起诉的罪名与陪审团最终裁决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法院被迫宣告被告人无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