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依靠于本所P2P非法集资案件的实务教训,此前撰文的《P2P、众筹平台非法集资犯法辩解偏向与要点归结》,属于P2P非法集资刑辩的“计谋篇”;而本文,笔者意在阐发实务中既有案例的裁判思绪和观念,包罗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举行摘录与总结,是为P2P非法集资刑辩的“判例贮备篇”。闵行区刑事律师为您讲讲有关的内容。
因为P2P非法集资案是崭新的刑辩畛域,关于以后各地法院在此类犯法中的罪名与量刑的肯定问题上还没有统计,附件中笔者列表展示23例P2P非法集资案的讯断情形,以供列位比较参考,亦是对此前“策略篇”关于辩护方向和要点的佐证。
一、单元犯法与自然人犯法
天然工资举行非法集资犯法举止而设立公司及搭建P2P平台实行犯罪,或者公司、P2P平台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一)黄建辉非法吸取民众存款案
对于辩护人辩称本案就被告人黄建辉的违法行动而言,属于单元犯法,而不是自然人犯法的看法,经查,惠州市中源建工资产治理无限公司的实践出资人及操纵工资被告人黄建辉,公司的庞大决议由其抉择,其妻弟刘某甲及老婆为挂名股东,不享有实践经营权及利润分配权,且中源公司设立后,主如果在网上开展P2P网络假货平台并经由过程网贷新闻网、baidu推行及QQ群告白等体式格局向外宣扬该网站的投资营利性能,以年利率18%-20.4%的本钱为钓饵对外吸取民众取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被告人黄建辉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犯罪。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无理无据,不予采纳。
(二)其余判例参考:邓亮与线某某非法吸取民众取款案(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号;王全江、姚某龙非法吸取民众取款(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31号;梁宏进非法吸取民众取款案(2014)秦刑二初字第153号-2;翁某某集资诈骗案(2015)丽莲刑初字第645号;王某甲与李某甲、缪某、张文贡非法吸取民众取款案(2014)秦刑二初字第151号;杨梅峰非法吸取民众取款案(2015)庆刑初字第74号。
1、控告罪名为集资诈骗罪、讯断罪名为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
2、控告罪名及讯断罪名均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控告罪名及讯断罪名均为集资诈骗罪
4、控告罪名和讯断罪名均为诈骗罪
注:义务主体一栏省略行为人姓名,保留其在案件中的职务称号用以区别,但职称并不能完整反应职务内容,对于行为人犯法行为的描述详见该案判决书。
二、此罪与彼罪
综合思量如下情况,可认定行为人客观上拥有非法占领的有意,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非法吸取民众取款罪:行为人成立P2P公司前已负有巨债、以空壳公司作为第三方包管、使用虚假的债权质押、获取投资者资金后用于归还债务等灭失性处置、以后债还前债等。
在部分案件中,法律构造并未聘任鉴定机构对P2P平台犯法数额供应书面鉴定看法,而是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响应的呈报。然而,普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呈报最显然的缺点在于其仅能被动地从别人供应的材料中出具带保留看法的呈报,是以这类统计是不完全的,又由于普通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足甄别资料真伪的才能,其统计所得的数据在真实性方面存疑。
对于平台犯法数额的统计应属于法律鉴定的局限,而《天下人大常委会对于法律鉴定治理题目的抉择》第3条划定了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广东省司法厅亦将司法会计审计鉴定纳入登记管理范围,每年度公布《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广东省)》。
闵行区刑事律师认为司法机关需要对有关犯罪数额的证据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须委托在名册内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与待证的犯罪数额存在关联性问题,不能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