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具体地是指国家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部门对许可证的正常管理活动。森林作为一种重要环境资源,它是构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基本要素,既有经济效益,也有生态效益。林木是国家进行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资源,同时,森林在自然界的物质循环能量转化过程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它能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和贮存水分,可以调节气候,净化空气,蓄水保土,防止水土流失和旱涝灾害;防风固沙、减少土地沙漠化;降低噪音、美化环境,为各种野生动物提供休养生息的场所。可见,森林与国计民生、工农业生产等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接下来就由闵行刑事律师为您讲解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观点与罪名起源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观点
1、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事情职员违背森林法的划定,滥用权柄,跨越同意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许违背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2、《刑法》第407条划定:“林业主管部门的事情职员违背森林法的划定,跨越同意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许违背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罪名起源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未规定本罪,本罪是1997年订正《刑法》时新增设的。在1997年《刑法》执行曩昔,对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动是根据1979年《刑法》第187条所划定的玩忽职守罪科罪惩罚的。比方,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使用法令的几个题目的说明》第9条第1款划定:“违背森林法的划定,跨越同意的年采伐限额或许逾越权柄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紧张,以致丛林遭遇紧张毁坏的,对其间接主管职员和其余间接义务职员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查刑事义务。”为了适应答玩忽职守行为具体化的要求,1997年《刑法》将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置于第407条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修订的《刑法》第407条规定了“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罪名。
三、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刑法条文
1、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森林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森林的作用与地位,国家对森林的采伐实行限量采伐的保护性措施,以保护森林的再生能力。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审批限额予以采伐,同时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对之实行统一管理,而长期以来由于对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缺乏全面的认识,片面注意经济效益而出现滥伐森林的现象,并且日趋严重。更有甚者,有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倒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破坏国家对森林的限额采伐。本法规定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具有特殊意义,对于适用法律武器特别是刑罚手段打击超发、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必要,也有利于我国对森林资源采伐的统一管理。以上就是闵行刑事律师为您讲解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观点与罪名起源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闵行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