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制度中规定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法院在量刑时要考虑到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的犯罪情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属于非法集资,公民平时在投资的时候,过高的投资回报,都是有法律风险的。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规定的判刑标准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有单位犯罪,另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数额不同,在量刑上也有差别,像是个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就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接下来就由闵行刑事律师为您讲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企业管理研究机构批准,任何一个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等商业发展银行贷款业务,任何工作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高企业或者通过降低利率以及我们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3、第八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本、外币存入储蓄机构,由储蓄机构出具存折、存单作为凭证。 个人可以凭存折、存单支取存款本息,储蓄机构按规定支付存款本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机构,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办理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
5、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问题行为方式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通过银行或其分支管理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风险金融服务业务工作许可证》;情节更加严重,构成一个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擅自开办储蓄业务;擅自设立储蓄机构;储蓄银行机构进行擅自开办新的储蓄产品种类的;储蓄银行机构擅自办理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金融服务业务的;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储蓄机构可以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吸收储蓄存款的;违反国家市场利率管理规定,擅自变动储蓄银行存款利率的;擅自泄露客户储蓄信息或代理客户查询、冻结、转让储蓄存款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储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我们国家发展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处罚。以上就是闵行刑事律师为您讲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怎么规定的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闵行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