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奸淫幼女罪律师界,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案件。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一个既严肃又充满讽刺的话题:如果奸淫幼女的行为是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奸淫幼女罪的刑事责任?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点:法律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是毫不含糊的。任何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都是不可接受的,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总有一些“创意十足”的辩护理由让人大跌眼镜。
比如说,我曾经遇到一个案子,被告人的律师竟然声称,因为当晚月色朦胧,被告人无法准确判断被害人的年龄,因此应当减轻其罪行。这种辩护理由,简直是法律界的“冷笑话”,也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庭的极大不尊重。
在上海,我们律师团队对此类案件的态度是坚定不移的。我们深知,无论外部环境如何,都不能成为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法律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权益,而不是犯罪分子的“视觉障碍”。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看看这种“外部环境变化”的荒诞逻辑是如何被驳斥的。
案例一:小刚(化名)是一名11岁的男孩,他在公园玩耍时被一名男子性侵。男子的律师在法庭上竟然提出,因为公园灯光昏暗,男子无法辨认小刚的实际年龄。这种辩护,不仅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反而让法官对被告人的罪行更加深恶痛绝。
案例二:小丽(化名)是一名13岁的女孩,她在网上与一名男子聊天时,男子以送她礼物为由,将她骗至家中并实施了性侵。男子的律师试图以网络环境复杂,小丽主动与男子聊天为由,减轻男子的罪行。这种辩护同样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不能成为性侵的合法理由。
在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都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奸淫幼女罪刑事责任的理由。法律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而不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逃脱的漏洞。
作为上海奸淫幼女罪律师,我们不仅要维护法律的尊严,还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们的职责是确保每一个犯罪分子都受到应有的惩罚,每一个受害者都得到应有的保护。
最后,我想用一句话来结束这篇文章:“法律不是儿戏,保护未成年人更是重于泰山。”希望每一个读者都能明白,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都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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