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刑事律师圈子里,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辩护理由。今天,我要和大家聊的,是一个既严肃又荒谬的话题:如果奸淫幼女的行为是由于被害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奸淫幼女罪的刑事责任?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点:法律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有着严格的规定,任何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都是零容忍的。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总有一些“天才”律师试图用各种奇葩理由为犯罪嫌疑人开脱。
比如说,我曾经遇到一个案子,被告人的律师竟然声称,因为被害幼女穿着成熟,所以被告人误以为她是成年人。这种辩护理由,简直是对法律的侮辱,也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庭的二次伤害。
在上海,我们律师团队对此类案件的态度是坚决的。我们深知,无论被害人穿着如何,都不能成为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法律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权益,而不是犯罪分子的“误解”。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看看这种“被害人责任”的荒诞逻辑是如何被驳斥的。
案例一:小明(化名)是一名12岁的女孩,她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一名男子强行带走并性侵。男子的律师在法庭上竟然提出,因为小明平时喜欢化妆,所以男子误以为她已成年。这种辩护,不仅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反而让法官对被告人的罪行更加深恶痛绝。
案例二:小红(化名)是一名14岁的初中生,她在网上认识了一名男子,男子以帮助她完成作业为由,将她骗至家中并实施了性侵。男子的律师试图以小红自愿前往男子家中为由,减轻男子的罪行。这种辩护同样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即使表示同意,也不能成为性侵的合法理由。
在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被害人是否有过错,都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奸淫幼女罪刑事责任的理由。法律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而不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逃脱的漏洞。
作为上海刑事律师,我们不仅要维护法律的尊严,还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们的职责是确保每一个犯罪分子都受到应有的惩罚,每一个受害者都得到应有的保护。
最后,我想用一句话来结束这篇文章:“法律不是儿戏,保护未成年人更是重于泰山。”希望每一个读者都能明白,无论何时何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都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