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具体内容请跟随金山刑事律师一起了解。
[相关规定1] 《中华国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天下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集会通过)(节录)
第十四条强制性规范,必需施行。不符合强制性规范的产物,阻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第二十条出产、贩卖、出口不符合强制性规范的产物的,由法令、行政法例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法令、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2】 《中华国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行条例》 (1990年4月6日国务院发)(选录)
第十八条 国度规范、行业规范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以下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规范,食物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物及产物出产、储运和应用中的平安、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设置装备摆设的品质、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维护的传染物排放规范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首要的通用手艺术语、标记、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实验、检讨方法标准;
(七)交换配合标准;
(八)国度需求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国度需求操纵的首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强制性规范之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物的平安、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三条出产不符合强制性规范的产物的,应该责令其休止出产,并充公产物,监视销毁或做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贩卖不符合强制性规范的商品的,应该责令其休止贩卖,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视烧毁或作需要手艺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出口不符合强制性规范的产物的,应该封存并充公该产物,监视烧毁或作需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休止出产、行政惩罚,由无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第三十四条出产、贩卖、出口不符合强制性规范的产物,造成紧张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3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办理出产、贩卖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01] 10号)(节录)
第九条晓得或许应该晓得别人实行出产、贩卖伪劣商品犯法,而为其供应存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 实行出产、贩卖伪劣商品犯法,同时组成侵占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法,又以暴力、威胁要领顺从查处,组成其余犯法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度构造事情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规定4] 《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规范的规定(一)》 (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节录)
第二十二条[出产、贩卖不符合平安规范的产物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出产不符合保证人身、财富平安的国度规范、行业规范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许其余不符合保证人身、财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职员轻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间接经济丧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余造成紧张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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