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中,情节紧张是加剧情节。有学者觉得,能够思量的重罪情节有。手法行动的紧张水平,构造的人数范围及继续时候,对社会失常的治理秩序所造成的损害水平以及构造乞讨行动所诱发的一些直接的社会前因。笔者觉得,这里的“情节紧张”主如果指,屡次(3次以上)以暴力、勒迫手法构造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的;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众多残疾人或者多名儿童乞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长期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的;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导致残疾人或者儿童死亡或自杀的;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接下来就由金山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有哪些惩罚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有哪些惩罚
1、对于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行为人的刑事处罚规定如下: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与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概括起来,本罪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必须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的行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是一种实行行为。在实践中,构成组织乞讨罪的实行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行为。组织,此处指的是狭义的组织涵义而非构成本罪的组织行为,两者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是指把分散的乞讨人员集中起来控制,并在乞讨活动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
3、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采用的是暴力、胁迫的手段。本罪特别要求了行为人的组织行为手段是暴力或者胁迫。但是在理解组织行为与暴力、胁迫的关系时有一些关系是需要理清的。是组织行为中伴以暴力、胁迫的方式,还是暴力、胁迫本身就是组织行为的表现方式。关于这一点法条规定的比较模糊。
4、被组织的对象是残疾人与未成年人,且人数应当是多人。被组织乞讨的人员的数额而言,虽然条文只是说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并没有写明被组织乞讨的人员必须是多人。
明知是被拐卖的主妇、儿童而收购,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以收购被拐卖的主妇、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构造、拐骗、逼迫被收购的主妇、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以上就是金山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有哪些惩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金山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