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拘系了,最新的职务侵占罪备案标准是怎么样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金山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可以确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包括: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
2、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
以上人员均是单位正式在册或者在编人员,或有特定的职权、职务,或从事一定具有实际内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相对而言,盗窃罪只是一般主体,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
最新的职务侵占罪备案规范如下:
依据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经济犯法案件追诉原则的限制》。公司、公司或许其余单元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将本单位财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该以累计金额计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公司或许其余单元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将本单位财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伟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或许并处充公财富。 国有公司、公司或许其余国有单元中处置公务的职员和国有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做法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限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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