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法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作为从轻情节,并有可能影响刑事处罚的适用。这一规定在死刑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被告人面临的是终极刑罚,而家属的积极赔偿和被害方的谅解,可以帮助被告人减轻罪责,甚至是从死亡刑罚中得到缓刑或减轻处罚。嘉定刑事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一、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的作用
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是从轻情节,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作用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撤回控告或者谅解的,应当依法处理。因此,当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被告人时,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的罪行。
减轻被告人罪责的作用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在量刑时起到减轻被告人罪责的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法以罚代刑,以缓刑代监禁,以拘役代有期徒刑,以管制代拘役,以罚金代剥夺政治权利等方式进行。当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经济损失时,可以减轻被告人的罚金或其他刑罚的数额,从而达到从轻处罚的效果。
二、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的具体条件
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的具体条件如下:
赔偿必须及时被告人家属的赔偿必须及时,不能拖延时间。否则,赔偿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赔偿必须充分被告人家属的赔偿必须充分,能够弥补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数额应当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经济损失相当。
赔偿必须自愿被告人家属的赔偿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被迫的。否则,赔偿的效果就会失去作用。
赔偿必须有法律效力被告人家属的赔偿必须有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应当通过民事和刑事程序进行赔偿,以确保赔偿能够得到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认可和法律保障。
三、案例分析
下面以上海市的一起死刑案件为例,说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在死刑案件中的具体作用。
2013年,上海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杀案,被告人张某持刀将多名路人刺伤,造成两人死亡。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在被告人家属提出上诉之后,他们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经赔偿了一部分。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并改判张某有期徒刑15年。该院认为,张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有利于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能够在量刑时起到减轻罪责的作用。
四、法律条文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被害人发生危险或者为了正当防卫而造成他人死亡的,不属于故意杀人罪。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较轻的可以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前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69条: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的规定,该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过失致人死亡的,同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该条规定:“犯罪人有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主观方面,该条规定:“犯罪必须有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五、结论
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应当型从轻处罚的情节,能够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被告人家属的赔偿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被迫的;赔偿数额应当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经济损失相当;赔偿必须有法律效力,应当通过民事和刑事程序进行赔偿,以确保赔偿能够得到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认可和法律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已经成为减轻被告人罪责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应当注意,该情节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应当型从轻处罚,仍需考虑具体情况,并在司法裁量中予以适当的权衡和衡量。
最后,嘉定刑事律师建议被告人家属在面对死刑案件时,应当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并通过民事和刑事程序进行赔偿,以提高取得从轻处罚的可能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减轻被告人的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