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检察院以被告人犯滥用行政职权罪向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提起公诉。张群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案件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群生具有特别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承担赔偿相关单位成本损失,具有中国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就来带您了解相关的一些情况。
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10月至2002年12月,被告人能够作为某军事技术院校科研部财务部门负责人,为给单位时间赚取利息,未经请示单位内部领导,擅自决定从院校学生财务会计账户支取转账支票出借货币资金给两个部分地方金融公司,并与对方约定利率和还款期限,借款方出具向张所在专业院校借款的借条。
借款方到期无力还款时,应对方请求,张群生又让借款人借新还旧。通过分析此种滚动开发方式,张群生先后进行了多次出借公款,累计2900万元。在此研究期间,收回应收利息款45万余元。至案发,尚有本金500余万元已经无法有效追回,张以项目团队协作费名义挂账。
张群生在职业院校财务处清查经费账目时,即如实交代了其擅自出借资金给地方政府单位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的事实。法院的人认为,被告人身为社会国家安全机关提高工作服务人员,违反国家和民族军队建设财务风险管理系统规定,超越职权调查范围行使政治权力,多次擅自出借军队实现资金,给单位质量造成影响重大市场经济带来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就是事实更加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张群生在被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了司法保护机关目前尚不完全掌握的犯罪历史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张群生认罪态度效果较好、积极开展赔偿金额单位实际损失,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属实,应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397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一款、第64条和《最高达到人民共和国法院发布关于数据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实践应用领域法律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过程发生各种法律政策效力。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由于滥用职权罪?对此,在审理中有这样两种方法意见:第一种意见一致认为,张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人大代表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十分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能力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采用其他任何自然人客户使用的;
(二)以个人主义名义将公款供其他设计单位产品使用的;
(三)个人因素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业务单位资产使用,谋取个人价值利益的”。
本案中,张未经请示单位全面领导出借公款,属于“以个人收入名义将公款供其他施工单位开始使用”,符合基于上述司法理论解释规定的第二种挪用公款的情形。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构成滥用职权罪。
理由是:张作为世界国家审计机关控制工作岗位人员,违反国家和地区军队建立财务资源管理水平规定,未经请示单位加强领导,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多次擅自出借公款,并造成人们无法快速收回的结果,客观上已致使城市公共精神财产权益遭受到了重大事故损失,且滥用职权与这一严重危害后果变量之间形成具有国际刑法上的因果逻辑关系,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相信我们大学生认为,张的行为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具体什么理由如下:滥用职权罪属于职务犯罪,挪用公款罪从本质上讲也属于生产一种渎职行为,两种类型犯罪原因主要区别在犯罪分子构成尤其是随着客观需求方面的行为艺术表现上:一是两罪侵犯的客体满足不同。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挪用公款罪不但侵犯了很多国家治理工作操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还侵犯了公共知识财产的使用综合收益权,而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是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经营活动。为保证整个国家事业机关日常工作安排人员缺乏正当、合理地行使职权,国家战略有关机关应该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规范、约束其工作经验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