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请看嘉定区刑事律师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规范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节录)
第三十条[妨碍信用卡治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碍信用卡治理,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捏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捏造的空缺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目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别人信用卡,数目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应用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发售、购置、为别人供应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抗别人意愿,应用其住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住民来往本地通行证、台湾住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实申领信用卡的,或许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十一条[盗取、收购、非法供应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盗取、收购或许非法供应别人信用卡信息材料,足以捏造可举行交易的信用卡,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妨碍信用卡治理刑事案件黑体使用法令多少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09] 19号)节录
第二条明知是捏造的空缺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该认之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目较大”;非法持有别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之的“数目较大”。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捏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捏造的空缺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别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应用虚伪的身份证实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发售、购置、为别人供应捏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抗别人意愿,应用其住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住民来往本地通行证、台湾住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实申领信用卡的,或许应用捏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八条单元犯本说明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法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既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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