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一些其他国家法律政策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应当通过收集处理各种电子证据,包括一个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公安机关只有学生全面信息收集证据材料,才能更加客观公正地认定和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公安机关人员应该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交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应将相关研究材料移交中国人民法院。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上海嘉定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大量证据同时存在,矛盾甚至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主要证据之间没有冲突,或者经过解释可以合理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则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仍决定将案件提交下次诉讼。 然而,对于冲突证据是不是主要证据以及是否合理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不同的人往往有着不同的理解。
作为一名专业的辩护律师,上海嘉定刑事律师在积累了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提出: 辩护律师应认真阅读相关档案材料,善于发现问题,努力找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存在的矛盾和不可证实的情况,最终动摇检察机关的事实逻辑,否定用于判案的证据的有效性。
利用证据之间的冲突达到辩护目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非利害关系人的证词和证人的证词优于利害关系人的证词和证人的证词。 证词和证人证词是口头证据。 口头证据是证人对过去主观感知的相关事实的表现。 这种复制只能接近客观事实,不能完全还原案件事实。 言语证据受证人认知能力、表达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主观性。 同样的事实,在不同的主观心理中,会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和焦点。 根据案件利益的不同,不同的人往往以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方式表达案件,这必然会影响案件事实的客观性。 因此,非利益相关者在反映问题时往往更加独立和客观。
第二,言词证据的效力低于客观证据。言词证据进行具有可变的特征,即使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固定于特定的载体上,也存在可变性,做出言词证据能力的人认为可以随心所欲地改变其供述或者证言。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空数据环境下,往往会发展提供各种不同的言词证据。同一市场主体的言辞证据之间存在一些矛盾,这是作为一种非常普遍文化现象。反之,物证、书证、鉴定技术资料则比较系统稳定,受主观因素影响程度较小。当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问题发生冲突时,客观证据效力更强。
第三,当庭作出的言词证据优于其他案件的言辞证据。言词证据不仅受证人自身因素的影响,还受取证人和取证地点的影响。根据同一案件的事实,不同的提问方式和思路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根据直接言词原则,证人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提问,证据更容易被法庭接受。
第四,同一人的矛盾证言影响证据的有效性。在不同的情况下,同一被告、受害人或证人的详情并不一致,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如果在关键问题上存在相互矛盾的说法,我们就需要考虑这些说法是故意隐瞒还是捏造事实,我们就需要仔细审查证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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