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披露,检察机关探索支持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对未成年人遭受严重精神创伤,侵害对受害家庭影响较大的。白皮书中提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起诉牛涉嫌强奸案的同时,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后,牛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次性赔偿3万元。嘉定大律师所认为,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根据新规定作出的第一起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精神损失的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新解释打开半扇窗 检察机关探索支持起诉。
性侵犯案件的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院教授张东告诉记者,2012年刑法解释规定,因犯罪、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赔偿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不接受,阻止犯罪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得提出精神损害赔偿。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接受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精神损失。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比,增加了一般一词。
张东认为,这是由于犯罪侵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开放,取得了突破。人民法院不再绝对不接受此类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如对人身权利造成重大损害的犯罪领域。同时,也解决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与民法典规定的冲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长英看到了半扇窗。房长英告诉记者: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5条第二款,‘一般不接受’,特殊情况不排除。在处理牛涉嫌强奸案时,他觉得自己可以探索。
案件负责人检察官陶维平告诉记者,被告牛知道受害者小红(笔名)是一个智障女孩,2020年在她的住所,利用小红玩,锁门,脱衣服,按手,多次强奸小红。当时,被告希望受害者先出具谅解书,然后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以便从轻处理。受害者的父母不同意理解,要求严厉处罚,但他们也有强烈的赔偿意愿。这也是大多数未成年人性侵犯受害者的愿望。
2021年3月1日,小红的父亲代表小红向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处被告牛某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5万元。同日,他向宝山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宝山区检察院受理了申请,并将支持起诉文件送达静安区法院。
房长英带领团队出庭支持起诉,发表意见,要求法院综合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的基本原则、被告行为的过错程度、危害结果、民事责任、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和上海相关赔偿标准。
陶伟平告诉记者,《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牛的强奸严重侵犯了受害人小红的身体权利、健康权利和人格尊严权利,再次伤害了小红原本身体发育不成熟、智力残疾的身体,对小红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人生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心理创伤也将伴随他一生。
据嘉定大律师所了解,小红的父母担心她在上海的居住地会受到不利影响。她母亲放弃了在上海的工作,带她回了家乡。事件发生后,小红的性格发生了变化,做了噩梦,不愿意与陌生人接触。
检察机关有必要支持起诉,这是合理的。陶维平说,受害者小红是精神残疾的未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不能独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父母为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自我保护能力弱。小红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犯,被告没有任何经济赔偿。根据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支持受害人的民事诉讼请求。
为此,小红的父母向检察院发出横幅,感谢检察机关支持受害人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诉讼和精神损害诉讼可以独立存在。
2021年3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性侵犯的未成年人在自我性别认同、两性关系认识甚至三种观点的形成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影响,这可能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除了对被性侵犯的未成年人的人身伤害和心理康复治疗等直接物质损失给予赔偿外,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更好地反映优先考虑和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
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是轻度精神发育迟缓的未成年人,但他们应该享有与正常人相同的人格权。事件发生后,受害人脾气暴躁,害怕与陌生人接触,不敢独自睡觉,这是精神损害的表现。与正常人相比,受害人的认知能力降低,自我修复和调整能力也会同时减弱,这种精神损害可能伴随着他的一生。受害人受到侵权后没有直接物质损失,被告也没有作出任何经济赔偿。现在,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的,被告也同意支持;公诉机关采纳附带民事部分的支持起诉意见。
根据被告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对受害人的影响,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民事部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赔偿小红精神慰藉金3万元。
牛某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通常,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本质是一种性剥削。除了身体损害外,它还带来了更多的精神痛苦和声誉损害。当然,也有精神损害的事实,这也是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所禁止的。由于上诉人牛的犯罪行为,受害人遭受了身心双重侵犯,上诉人牛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以填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二审法院认为,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竞争,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依法包容并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同时,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因此,民事法律的规定也应当依法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二款的解释,一审法院接受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作为例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智力残疾的未成年受害者遭受了多次性侵犯,加上智力低下、性防御能力弱、自我修复和调整能力弱,使受害者的身心伤害比一般刑事案件更强。本案是一种特殊情况,可以要求上诉人牛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严重精神后果”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性侵害未成年人,这种损害并不以性器官受损为必要条件,没有物质损害不等于没有精神损害,物质损害之诉与精神损害之诉可以独立存在。被害人虽未达到评残等级程度,但现有证据显示,被害人被性侵后,存在脾气暴躁、害怕与陌生人接触、不敢一人睡觉等情况,表明上诉人牛某某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日常生活,对其造成了永久性伤害。被害人虽智力残障,但其人格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同时,结合上诉人牛某某对智力残障的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奸淫的事实,可以认定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鼓励司法实践 明确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边界范围
“检察机关通过白皮书中的典型案例向全社会表明,国家公诉机关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告诉记者,这是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上的最新探索,代表国家对受害未成年人的救助力度和对加害人的惩罚力度都在进一步提升。以往,受害人要获得与精神损害有关的赔偿,只能通过刑事和解程序,需要受害方出具谅解书,这对性犯罪受害人来说,无异于精神上的二次伤害。
在嘉定大律师所看来,通过赔偿精神抚慰金,被告人不仅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哪些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刑诉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案件也没有先例。此外,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也存在困难”。
在张荣丽看来,未来要解决的问题是对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专业评估,“要由有资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经过科学评估,对性侵未成年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等级,治疗的医疗机构,具体治疗时间长度、频次等出具评估结果或者鉴定意见,以此作为受害方索赔和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的依据。但目前司法实践中,能够面向受害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治疗和精神损害评估的专业人员非常匮乏,未来国家要加快相关专业人员的培养步伐。”
“宝山检察院支持起诉的这起案件是一个非常好的判例,是刑事领域的重大突破。”张栋告诉记者,该案对我国相关领域司法实践将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推进到一个新高度。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率先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实现突破,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
张栋认为,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对遭受犯罪侵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口子”有望越开越大。性犯罪会造成很严重的精神伤害,除了未成年人,其他性犯罪被害人是否也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未成年人遭遇犯罪侵害的案件是否都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有待司法实践探索。“应鼓励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根据现实情况,不断开拓新的案例,把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边界固定下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而不断推动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