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像港剧的朋友们,对这一行一定不陌生。孩提时代看TVB,每次听到这句话,都会被警察的英雄气概折服。但时间一长,我发现,在这段台词出场时,警方往往已经掌握了很重要的证据,寻找的人十有八九都是犯下了罪行。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故意告诉嫌疑人:“你有权保持沉默”?是不是为了让反派感到沮丧呢?
尽管见反派无计可施很令人费解,但这句话并非瞎编,它实际上是司法界着名的“米兰达警告”,可追溯到51年前的美国,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起草的一项裁决。还有米兰达建议,米兰达法则,米兰达法则,米兰达法则,一句话就是以米兰达命名。
如果这是来自沃伦的手笔,那为什么不可以被称为Warren的警告,而是“米兰达警告”呢?
因为这个案子的人叫米兰达。事件发生于1963年,美国亚利桑那州一起绑架强奸案,当地警方调查锁定的嫌疑犯是米兰达。当被警方逮捕时,受害者指认了米兰达,警方对其进行了2个小时的审讯,两名警察采用了各种技巧和手段,包括一张唱红脸、一张唱黑脸的手段,强迫米兰达认罪,最后让米兰达认罪。
基于这一供词,陪审团裁定Miranda有罪。但这种供词是个问题。这是怎么回事由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论任何人,都不能强迫自己犯罪。这就是说,在讯问过程中米兰达本可以不说话,但警方却没有告知他呀,因此,口供取证程序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起先米兰达也不懂,他从小就不爱上学,九年级就辍学,辍学成为街头混混,还经常犯下监牢里。因为他既不懂法律,又请不起律师,所以法庭为他指派了一位真正有权势的律师,这位律师本来就是分文不取,还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在第五修正案中找到了这个突破口。
难道美国自诩为自由民主?这样就可以了,Miranda的人权被侵犯了,我要上诉!因此,在一名律师的帮助下,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最终在1966年,最高法院做出裁决,确认米兰达有权了解其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权利,警方有义务告知这一权利,并在告知后进行询问,既然警察事先没有告诉米兰达有这种权利,这样便无法作为审判的根据,证据无效,发回重审。
根据这项裁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警察和检察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和准则作出了规定:
1.在审问前,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确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而且他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不利于法庭的证据;
2.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协助,并有权请律师出席;
3.如果嫌疑犯自己无力聘请律师,法庭可免费提供一名律师。
是不是太熟悉了?这就是香港电视连续剧中著名的经典台词。
但我们的故事还没有结束呢。Miranda的案子发回重审后,并没有像冤案一样一头雾水,法庭最后维持原判。尽管警方录下的供词是无效的,但新的证据出现了,那就是米兰达的前女友在法庭上作证他有罪。1963年米兰达刚被捕时,他前女友探监,米兰达向她供认了自己的罪过,希望女朋友替他去向受害者道歉,这样做可以很好,这可是米兰达你自己主动坦白过的事实,这次却没有警察的威逼利诱。因此,根据这个人证,Miranda被判刑。
也许有人要说,这美国人就是有病的,绕了一大圈,不还是把人送进监狱?Miranda就是个坏蛋,这个律师,和一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怎样折腾着,试图帮助坏人说话?要不然,在最后的判决生效之前,如何得出结论认为某人有罪?把Miranda说成是坏人,这是站在今天,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上帝的看法。要是Miranda无罪?那么,如果不这样折腾,就会有一个无辜的人被冤枉了。错案怎么会发生?许多都是这样来的。Miranda一案,尽管最终维持原判,但1966年的判决并没有错,而且米兰达警告一直延续到现在,而且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效仿。
尽管中国内地并不存在米兰达警告,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审判人员,检察官、侦查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搜集能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各种情节证据,严格禁止用酷刑、威胁、诱骗、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任何人都不能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第五十条);嫌疑犯自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经济困难、或由于生理缺陷、精神障碍等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有权委托辩护人,可要求法律援助(第33条)。这个规则,符合Miranda警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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