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227条第2款和第231条的划定,天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管束,并处或许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如下罚金。所谓票证价额,是指被倒卖的车票、船票自身的票面额,而不是指倒卖脱手的成交价额。单元犯本罪的,对单元判处罚金,并对其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余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无关题目的说明》第1条的划定,“倒卖车票情节紧张”是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许倒卖座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据,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许非法赢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依据该说明第2条的划定,关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许与其他职员沟通倒卖车票;构造倒卖车票的重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我国刑法制订了各种扰乱市场的罪名,这些扰乱市场的行为使得公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对于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严重的破坏。其中包括倒卖车票、船票罪,那么究竟什么是倒卖车票、船票罪?接下来就由静安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关于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法律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倒卖车票、船票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听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文件
1、为依法惩罚倒卖车票的犯法举止,依据刑法的无相关规定,现就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许倒卖座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据,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许非法赢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划定的“倒卖车票情节紧张”。
(2)关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许与其他职员沟通倒卖车票;构造倒卖车票的重要份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惩罚两次以上或许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倒卖车票、船票或许倒卖车票座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据,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备案追诉。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非法赢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其余情节紧张的情形。第一百条本划定中的备案追诉规范,除法律、法律说明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以上就是静安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关于倒卖车票、船票罪规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静安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