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的非法贷款行为已经形成了共识。然而,随着规范私人贷款和严厉打击非法贷款行为的法律日益完善,上海专办刑事案件律师有必要讨论因非法高利贷而构成犯罪的问题。
一、非法收取高利贷收入构成敲诈勒索罪。
《非法贷款意见》明确规定,非法贷款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以外的所有财产,应当计入违法所得。这意味着,在发放高利贷后,由于收入被定义为非法收入,如果非法手段收集非法收入,将被确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高利贷首罪,符合入罪条件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贷款意见》明确规定,非法贷款符合一定条件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本规定,非法贷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以概括为非法贷款与高利贷相结合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也是非法发放高利贷的时间节点。
在《非法贷款意见》之前,行为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国家规定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处理,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高利贷收入非法催收构成非法债务催收罪。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第三十四条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增加了非法债务催收罪。上海专办刑事案件律师根据本规定,非法手段催收高利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处罚。
那么,在收集非法债务、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留罪之间,应该如何评估行为人的行为呢?这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首先,新法和旧法之间应适用从旧到轻的原则。行为不涉及新旧法的适用,只涉及犯罪竞争的,一般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处理。
四、只发放高利贷不入罪,但索取非法债务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关于处理非法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贷款意见》)之前,非法贷款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概念,有些实践被称为高利贷、非法私人贷款等。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了《非法贷款意见》。
《非法贷款意见》于2019年10月21日生效。在此之前,非法贷款只是一个私人头衔,具体定义不明确,是否构成犯罪,也没有规定。最早提到并涉及高利贷行为的,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9日发布的《关于如何定罪非法拘留他人行为的解释》(法律2000号。19、简称《非法拘留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行为人非法拘留、拘留高利贷、赌博债务等法律不受保护的债务,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根据本规定,行为人因索取非法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留的,依照非法拘留罪定罪处罚。
众所周知,非法拘留罪保护的对象是个人权利。因此,《非法拘留司法解释》打击债务索赔是非法拘留,而不是非法贷款。当时,如果只实施非法高利贷,就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