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晋01刑监字第2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陈玲、助理检察官李玉玲出庭履职。原审被告人刘春树及其辩护人刘平、彭倩参加了诉讼。审判现已结束。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接下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9)仲卿字第12号刑事判决:
一、 诬告陷害罪
2002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柳春树为使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宋富仁受到我国刑事责任追究,捏造其收受开发商一栋建筑价值实现人民币(以下数据均为分析人民币)800,000元的别墅(实际应用价值700,000元)等问题,并搞假联名向公安行政机关可以进行选择告发,后经公安管理机关通过调查该房实际为村委会以及所有。
证实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被害人宋福仁的陈述、证人陈福兰、王春珠、董树玲、吴鲁民等的证词以及报告单等书面证据和照片。
二、 容留卖淫罪
2000年初,被告人柳春树代其妹妹柳春茹经营金麦酒家,并招来数名甚至外地女服务员学习意欲通过进行网络色情陪侍服务,2000年6月30日,该酒店女服务员候某某与嫖客高某某在酒家内进行组织卖淫嫖娼时,被公安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及时抓获,被告人柳春树闻讯后逃离该酒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侯某某、贾桂新、高某某、郭、韩、梁世宽的证言、行政处罚书证及被告人刘春树的供述。
三、偷税罪
1994年4月至1996年6月,被告人柳春树任天津市罗德士奇自行车管理公司(以下问题简称罗德士奇公司)法定主义代表人并主持进行全面发展工作。其间,该公司为逃避自己缴纳企业应交税款,采取“两套账”的方式可以隐瞒一些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收入,三年出现偷税累计达208,574.60元。
证人张德如、阎居之、张勇、杜宝光、董永生的证词,税务稽查报告、被告人刘春树陈述等书面证据。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春树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并向有关机关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干扰司法机关和村领导的正常工作,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柳树容留他人卖淫,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Lodsky公司通过设置两套账户来逃税,违反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刘春树作为罗兹公司法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九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以及《NPC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春树犯诬告陷害罪。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他被判逃税罪,判处两年监禁。他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柳春树不服,提出通过上诉,认为其不构成一个犯罪。